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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要求
9.1.1 预拌砂浆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交货检验和型式检验。
9.1.2 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
9.1.3 交货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a)供需双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对湿拌砂浆质量进行检验。湿拌砂浆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承担单位,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b)干混砂浆交货时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亦可以同批号干混砂浆的型式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的验收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c)交货检验的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7d内通知供方。
9.1.4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c)主要原材料、配合比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f)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9.1.5 当判定预拌砂浆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交货检验项目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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