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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干混砂浆
7.2.1 原材料贮存与处理
7.2.1.1 各种原材料的贮存应符合7.1.1的规定。
7.2.1.2 添加剂、填料等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标识和贮存,并应有防止质量发生变化的措施。
7.2.1.3 骨料应进行干燥处理,细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5%;必要时,宜进行分级处理。
7.2.2 计量
7.2.2.1 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校验。
7.2.2.2 计量设备应满足计量精度要求。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砂浆的各种原材料,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存储功能。
7.2.2.3 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
7.2.2.4 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4、表15的规定。
7.2.3 生产
7.2.3.1 干混砂浆应采用计算机控制的干混砂浆混合机进行混合,混合机应符合JC/T2182的规定。
7.2.3.2 混合时间应根据干混砂浆品种及混合机型号等通过试验确定,并应保证干混砂浆混合均匀。
7.2.3.3 生产中应测定干燥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1次。
7.2.3.4 应定期检查混合机的混合效果以及进料口、出料口的封闭情况。
7.2.3.5 干混砂浆品种更换时,混合及输送设备等应清理干净。
7.2.3.6 干混砂浆在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排放和噪音等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所有原材料的输送及计量工序均应在封闭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骨料料场应有防扬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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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干混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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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湿拌砂浆
- 8.2 干混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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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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