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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特殊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特殊消防设计,并向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六条 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特殊消防设计有关申请材料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申报项目具体情况,从符合条件专家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等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九条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每个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评审意见,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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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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