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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按检验类型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固体含量、表干时间、实干时间、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撕裂强度、流平性、低温弯折性、不透水性。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5.1、表1和表3,以及按表2选定的可选性能。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人工气候加速老化(外露使用产品)每两年进行一次;
    c)原材料、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7.2 组批
    以同一类型15t为一批,不足15t亦可作为一批(多组分产品按组分配套组批)。
7.3 抽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两组样品,一组样品用于检验,另一组样品封存备用。每组至少5kg(多组分产品按配比抽取),抽样前产品应搅拌均匀。若采用喷涂方式取样量根据需要抽取。
7.4 判定规则
7.4.1 单项判定
7.4.1.1 外观
    抽取的样品外观符合标准规定时,判该项合格。
7.4.1.2 物理力学性能
    固体含量、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撕裂强度、处理后拉伸强度保持率、处理后断裂伸长率、加热伸缩率、粘结强度、吸水率、耐磨性以其平均值达到标准规定的指标判为该项合格。
    硬度项目以其中值达到标准规定的指标判为该项合格。
    不透水性、低温弯折性和定伸时老化项目以三个试件均达到标准规定判为该项合格。
    流平性、表干时间、实干时间、燃烧性能、耐冲击性和接缝动态变形能力项目达到标准规定时判为该项合格。
    各项试验结果均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性能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则用备用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单项复验。若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性能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4.1.3 有害物质限量
    按产品标记和表3的A类或B类判定,符合则判相应类别合格。
7.4.2 总判定
    外观、基本性能、按表2选定的可选性能和有害物质限量均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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