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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评价方法与判定
8.2.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应进行施工图审核和建筑能效指标核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图审核应重点核查围护结构关键节点构造及做法和采取的节能措施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护结构关键节点构造及做法应符合保温及气密性要求;
2)应采用新风热回收系统。
2 居住建筑应核算供暖年耗热量、供冷年耗冷量、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和建筑能耗综合值,并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要求。
3 公共建筑应核算建筑本体节能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和建筑综合节能率,并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第5章的要求。
8.2.2 建筑竣工验收前,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评价:
1 应对建筑气密性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2 应对围护结构热工缺陷进行检测,受检内表面因缺陷区域导致的能耗增加比值应小于5%,且单块缺陷面积应小于0.3㎡。当受检内表面的检测结果满足此规定时,应判为合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3 应对新风热回收装置性能进行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额定风量大于3000m³/h的热回收装置,应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
2) 对于额定风量小于或等于3000m³/h的热回收装置应进行现场抽检,送至实验室检测。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抽检数量不得少于1台;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 21087的规定,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对于获得高性能节能标识(或认证)且在标识(或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提供证书可免于现场抽检。
4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对外墙保温材料、门窗等关键产品(部品)进行现场抽检,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对获得高性能节能标识(或认证)且在标识(或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提供证书可免于现场抽检。
5 若施工阶段影响建筑能耗的因素发生改变,则应按本标准第8.2.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对能效指标进行重新核算。
8.2.3 建筑投入正常使用一年后,应对公共建筑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和运行能效指标评估,并宜对居住建筑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和运行能效指标评估。
8.2.4 室内环境检测参数应包括室内温度、湿度、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新风量、室内PM2.5含量和室内环境噪声;公共建筑室内环境检测参数还宜包括CO2浓度和室内照度。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2.5 运行能效指标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估时间应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2 公共建筑应以建筑综合节能率为评估指标,且应直接采用分项计量的能耗数据,并对其计量仪表进行校核后采用;
3 居住建筑应以建筑能耗综合值为评估指标,并以栋或典型用户电表、气表等计量仪表的实测数据为依据,经计算分析后采用。
8.2.6 当符合本标准第8.2.1条规定时,可判定建筑设计达到本标准要求;当符合本标准第8.2.1条规定,且符合本标准第8.2.2条规定时,可判定该建筑达到本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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