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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般要求
5.1 产品结构设计图纸和材料订货文件中,应注明采用钢材牌号和质量等级、供货条件等以及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材牌号。必要时尚应注明对钢材所要求的钢材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钢板厚度不应出现负公差。
5.2 钢材应采用GB/T 700、GB/T 1591规定的Q235、Q345钢材,以及GB/T 2518、GB/T 14978规定的S280、S350及LQ550级钢材,应具有相应的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冷弯试验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有可靠保证时,可采用其他牌号钢材。镀层(重)量最小值应符合GB 50018和JGJ 227的规定。
5.3 普通螺栓应符合GB/T 3098.1、GB/T5780的规定。不锈钢螺栓应符合GB/T 3098.6的规定。高强度螺栓应符合 GB/T 1228、GB/T 1229、GB/T 1230、GB/T 1231或GB/T 3632的规定。
5.4 自攻、自钻螺钉应符合GB/T 15856.1、GB/T 15856.2、GB/T 15856.3、GB/T 15856.4、GB/T 15856.5或GB/T 5282、GB/T 5283、GB/T 5284、GB/T 5285的规定。
5.5 抽芯铆钉应采用GB/T715规定的BL2或BL3号钢,并应符合GB/T 12615、GB/T 12616、GB/T 12617、GB/T 12618的规定。
5.6 覆面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a)钢板。厚度应不小于0.6mm,其性能应符合5.2的规定。
b)纸面石膏板。厚度宜不小于12.0mm,其性能应符合GB/T9775的规定。
c)定向刨花板。厚度宜不小于9.0mm,其性能应符合LY/T1580的规定。
d)无石棉纤维水泥板。高密度无石棉纤维水泥板厚度宜不小于6.0mm,中密度无石棉纤维水泥板厚度宜不小于7.5mm,低密度无石棉纤维水泥板厚度宜不小于8.0mm,其性能应符合JC/T 412.1的规定。
e)纤维增强硅酸钙板。高密度无石棉纤维增强硅酸钙板厚度宜不小于6.0mm,中密度无石棉纤维增强硅酸钙板厚度宜不小于8.0mm,低密度无石棉纤维增强水泥板厚度宜不小于10.0mm,其性能应符合JC/T564.1的规定。
f)玻镁平板。厚度宜不小于6.0mm,其性能应符合JC688的规定。
g)其他覆面板。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同时满足设计要求。
5.7 保温和隔热内填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符合设计要求及GB/T 10801.1、GB/T 10801.2、GB/T 11835、GB/T 21558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保温和隔声内填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长期使用热阻保持性。保温产品标签中应确定材料导热系数或热阻值,或提供保温材料导热系数或热阻值书面证明材料,并应同时满足设计要求。
b)保温和隔热内填材料应连续填充、无脱落,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保温和隔声内填材料的宽度应等于或略大于龙骨立柱间距,厚度不宜小于龙骨立柱的截面高度。
5.8 接缝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聚乙烯泡沫(IXPE)性能应符合QB/T 2424的规定;
b)其他接缝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并应同时满足设计要求。
5.9 其他组成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同时满足设计要求。
5.10 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组成材料的有害物质量应符合GB18580和GB6566的规定。
5.11 当对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的饰物吊挂、设施荷载有要求时,其性能要求应符合JG/T487的相关规定。
5.12 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的龙骨间距模数、龙骨开洞及拼接、支撑设置、连接等构造要求可参照附录B确定。
5.13 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的主要组件应具备通用性和可维护性,拆卸后重组时除须更换部分配件,不应丧失其原有功能。
5.14 对用于外墙的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对外覆面板进行有效的防水防潮、耐污染、耐老化及抗硬物冲击的饰面防护处理。
5.15 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承重用轻钢龙骨式复合墙体的使用寿命应不少于50年,具备可更换性时,使用寿命应不少于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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