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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围护结构
6.1.1 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表6.1.1选取。
表6.1.1 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
6.1.2 公共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表6.1.2选取。
表6.1.2 公共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
6.1.3 分隔供暖空间和非供暖空间的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表6.1.3选取。
表6.1.3 分隔供暖空间和非供暖空间的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
6.1.4 外门窗气密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窗气密性能不宜低于8级;
2 外门、分隔供暖空间与非供暖空间的户门气密性能不宜低于6级。
6.1.5 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热工性能参数可按表6.1.5-1选取;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热工性能参数可按表6.1.5-2选取。
表6.1.5-1 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传热系数(K)和太阳得热系数(SHGC)值
注:太阳得热系数为包括遮阳(不含内遮阳)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表6.1.5-2 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传热系数(K)和太阳得热系数(SHGC)值
注:太阳得热系数为包括遮阳(不含内遮阳)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6.1.6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外门透光部分宜符合本标准第6.1.5条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规定;严寒地区外门非透光部分传热系数K值不宜大于1.2 W/(㎡·K),寒冷地区外门非透光部分传热系数K值不宜大于1.5 W/(㎡·K)。
6.1.7 严寒地区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户门的传热系数K值不宜大于1.3 W/(㎡·K),寒冷地区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户门的传热系数K值不宜大于1.6 W/(㎡·K)。
6.1.8 门窗洞口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 5824规定的建筑门洞口尺寸和窗洞口尺寸,并应优先选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洞口尺寸协调要求》GB/T 30591规定的常用标准规格的门、窗洞口尺寸。
6.1.9 外窗和遮阳装置性能选择时,应综合考虑夏季遮阳、冬季得热以及天然采光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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