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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别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7.2 检验条件与检验项目
7.2.1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尺寸允许偏差、涂层厚度、表面铅笔硬度、光泽度偏差、柔韧性、附着力、耐冲击性、耐盐酸性、耐碱性、耐溶剂性、180°剥离强度、耐热水性。
7.2.2 型式检验检验项目应包括第5章规定的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原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其中燃烧性能和氟碳树脂涂层的耐人工气候老化性、耐盐雾性的检验可每两年进行一次。
7.3 组批与抽样
7.3.1 组批
    以连续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颜色的产品3000㎡为一批,不足3000㎡的按一批计算。
7.3.2 抽样
7.3.2.1 出厂检验
    按所检验项目的尺寸和数量要求随机抽取。
7.3.2.2 型式检验
    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3张板进行。
7.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的指标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不合格项,可再从该批产品中抽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达到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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