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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A.0.1 铁路车间、动车所办公房屋建筑面积宜符合表A.0.1规定。
注:1 表中客货共线、重载铁路车间办公用房,包括正、副主任办公室,书记办公室,技术室、档案室、司机室、会议室及卫生间面积。
2 表中高速、城际铁路综合车间办公用房,包括正、副主任办公室,书记办公室,技术室、档案室、司机室、会议室、更衣室及卫生间面积。
3 动车所办公用房,包括正、副所长办公室,书记办公室、技术室、司机室、会议室、更衣室及卫生间面积。
A.0.2 铁路工区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表A.0.2规定。
注:1 表中40人及40人以下工区房屋包括工区办公室、值班室、学习会议室、更衣室、工具间、材料间、伙食团房屋及卫生间面积,不包括间休室、单身宿舍等面积。
2 工区人数大于80人,适用于配置综合维修工区。表中工区房屋包括工区办公、检修室、值班室、学习技术室、会议室及卫生间面积,不包食堂、间休室、单身宿舍等面积。
3 表中规定的房屋面积主要用于工区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根据专业要求单独配置。
4 当工区内设置职工单身宿舍时,宜按职工人数的20%设置间休室;当工区内未设职工单身宿舍时,宜按职工人数的50%设置间休室。间休室建筑面积指标应为5㎡/床~6㎡/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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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选址
- 2.3 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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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般规定
- 3.2 客运用房
-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 3.4 车站运转用房
- 3.5 口岸站用房
- 3.6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
- 3.7 工务用房
- 3.8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 3.9 机务用房
- 3.10 车辆用房
- 3.11 动车组用房
- 3.12 给水排水用房
- 3.13 调度所用房
- 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 3.15 消防设备用房
- 3.16 房建用房
- 3.17 公安用房
- 3.18 办公与教育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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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 环境卫生用房
- 4 生活房屋
- 4.1 职工食堂
- 4.2 职工浴室
- 4.3 职工单身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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