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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职工单身宿舍
4.3.1 职工单身宿舍宜设置居室、公共活动房屋和辅助房屋。
4.3.2 职工单身宿舍宜集中设置,并应避免噪声、振动和污染源的影响。无法避开噪声、振动源时,应采取隔振降噪措施。
4.3.3 职工单身宿舍应根据地域和气候条件设置空调、供暖设施。
4.3.4 居室可根据需要接入有线电视、互联网,并应设置储物柜、卫生间。卫生间内应有淋浴器、洗手盆,并应供应热水。热水宜采用可再生能源加热。当设置阳台时,严寒和寒冷地区宜封闭。
4.3.5 公共活动房屋宜设置文娱活动室、阅览室、电视间等。
4.3.6 辅助房屋宜设置值班室、设备间、清扫间,应设开水及洗衣、公共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
4.3.7 新建铁路职工单身宿舍规模应根据铁路所在地区自然条件和沿线城镇分布情况确定,并宜按职工人数的80%~100%配置床位数。改建铁路的职工单身宿舍规模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3.8 宿舍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的有关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宜采用18㎡/人~20㎡/人,并应按每间住2人设计。
4.3.9 当人数较少且又必须设置单身宿舍时,可设置在车站建筑内。
4.3.10 单身宿舍应按每20人配置1间职工家属探亲房。当单身职工人数少于20人时,应配置1间职工家属探亲房。
4.3.11 宿舍区内应设职工活动场地(体育器械)、晾衣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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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选址
- 2.3 总平面布置
- 3 生产房屋
- 3.1 一般规定
- 3.2 客运用房
-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 3.4 车站运转用房
- 3.5 口岸站用房
- 3.6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
- 3.7 工务用房
- 3.8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 3.9 机务用房
- 3.10 车辆用房
- 3.11 动车组用房
- 3.12 给水排水用房
- 3.13 调度所用房
- 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 3.15 消防设备用房
- 3.16 房建用房
- 3.17 公安用房
- 3.18 办公与教育用房
- 3.19 乘务员公寓
- 3.20 环境卫生用房
- 4 生活房屋
- 4.1 职工食堂
- 4.2 职工浴室
- 4.3 职工单身宿舍
- 附录A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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