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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职工浴室
4.2.1 车间卫生特征1~2级范围内的铁路基层生产作业单位应设职工浴室,车间卫生特征3级范围内的铁路基层生产作业单位可设淋浴间。职工浴室或淋浴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
4.2.2 生产作业单位最大当班人数100人及以上的应设浴室;100人以下时,应设淋浴间。
4.2.3 生产作业单位职工浴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室规模应按最大当班人数的60%~80%及每个淋浴器使用人数计算确定,每个淋浴器使用人数宜为9人。
2 每个淋浴器宜设3个更衣箱,男、女更衣箱比例应根据单位男、女职工人数比例确定。其中,男、女更衣箱比例,生产车间宜为8:2,办公机关宜为6:4,客运段宜为5:5。
3 职工浴室建筑面积应按表4.2.3计算确定。
注:指标中包括管理间、水箱间面积,不包括锅炉房面积。
4.2.4 淋浴间每个淋浴器建筑面积指标宜为5.5㎡~6.5㎡,规模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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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一般规定
- 2.2 选址
- 2.3 总平面布置
- 3 生产房屋
- 3.1 一般规定
- 3.2 客运用房
-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 3.4 车站运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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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工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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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机务用房
- 3.10 车辆用房
- 3.11 动车组用房
- 3.12 给水排水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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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 3.15 消防设备用房
- 3.16 房建用房
- 3.17 公安用房
- 3.18 办公与教育用房
- 3.19 乘务员公寓
- 3.20 环境卫生用房
- 4 生活房屋
- 4.1 职工食堂
- 4.2 职工浴室
- 4.3 职工单身宿舍
- 附录A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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