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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职工食堂
4.1.1 最大当班人数120人及以上单位可设职工食堂,最大当班人数120人以下的单位可设职工伙食团。
4.1.2 食堂和伙食团应设置餐厅、厨房及辅助房屋。
4.1.3 食堂和伙食团规模及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餐厅座位数应按该单位最大当班人数的50%就餐计算。
2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注:1 最大当班人数较少时,伙食团建筑面积指标取大值。
2 食堂设冷藏间时,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4.1.4 食堂和伙食团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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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选址
- 2.3 总平面布置
- 3 生产房屋
- 3.1 一般规定
- 3.2 客运用房
-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 3.4 车站运转用房
- 3.5 口岸站用房
- 3.6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
- 3.7 工务用房
- 3.8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 3.9 机务用房
- 3.10 车辆用房
- 3.11 动车组用房
- 3.12 给水排水用房
- 3.13 调度所用房
- 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 3.15 消防设备用房
- 3.16 房建用房
- 3.17 公安用房
- 3.18 办公与教育用房
- 3.19 乘务员公寓
- 3.20 环境卫生用房
- 4 生活房屋
- 4.1 职工食堂
- 4.2 职工浴室
- 4.3 职工单身宿舍
- 附录A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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