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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环境卫生用房
3.20.1 省会城市所在地和客货运枢纽地区应设置环境卫生用房。环境卫生用房建筑面积应根据国家卫生防疫机构建筑面积相关标准确定。
3.20.2 大型客车技术整备所应设置卫生防疫作业人员及物品房屋,包括应急室、器械储藏间、药物储藏间等,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应急室应与器械储藏间、药物储藏间分开设置。存放和配置消毒、杀虫、灭鼠作业的防疫专用房屋应根据需要设置给水排水、采暖、通风设备,门窗应采取安全措施。
3.20.3 设有铁路卫生监督机构所在地的大型及以上车站应设卫生监督房屋,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3.20.4 新建高原铁路站区、段(所)、车间、工区等应设置集中供氧室及药品间。
3.20.5 站、段应根据工作场所规模、职业性有害因素、劳动者人数设置卫生室。机务段、动车段及客运段宜设心理疏导室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
3.20.6 大型铁路旅客车站、动车段(所)宜设置垃圾转运站及垃圾收贮房屋。
3.20.7 垃圾转运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且应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20.8 车间、工区应设置保健室,车间保健室面积不宜大于40㎡,工区保健室面积不宜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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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选址
- 2.3 总平面布置
- 3 生产房屋
- 3.1 一般规定
- 3.2 客运用房
-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 3.4 车站运转用房
- 3.5 口岸站用房
- 3.6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
- 3.7 工务用房
- 3.8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 3.9 机务用房
- 3.10 车辆用房
- 3.11 动车组用房
- 3.12 给水排水用房
- 3.13 调度所用房
- 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 3.15 消防设备用房
- 3.16 房建用房
- 3.17 公安用房
- 3.18 办公与教育用房
- 3.19 乘务员公寓
- 3.20 环境卫生用房
- 4 生活房屋
- 4.1 职工食堂
- 4.2 职工浴室
- 4.3 职工单身宿舍
- 附录A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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