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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乘务员公寓
3.19.1 乘务员公寓宜设置居室、公共活动室、食堂、公共卫生间、盥洗室、办公管理用房和设备用房等房屋。可根据需要设置配电室、电缆竖井。
3.19.2 机车、动车、列车乘务员公寓宜在同一地点设综合公寓,并宜设置在出退乘距离较近、环境安静的处所。
3.19.3 乘务员公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活动室应远离居室。
2 无自然通风的卫生间应设置通风管道或采取其他通风措施。
3 乘务员居住区与活动区之间宜设连廊或走廊。
3.19.4 居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车、动车乘务员公寓应按1人/间设计,列车乘务员公寓应按2人/间设计。
2 居室内应设卫生间,并应根据地域和气候条件设置空调、供暖设施;卫生间内应有淋浴器和洗手盆,并应供应热水。
3 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和自然采光,朝向西侧的居室应有遮阳设施。
3.19.5 公寓应设置食堂。食堂内的餐厅、厨房及辅助房屋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车、动车乘务员公寓宜按每2床设一个餐厅座位。
注:表中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食堂、锅炉房及空调、配电设备等用房。
2 列车乘务员公寓宜按每3床设一个餐厅座位。
3 餐厅使用面积宜按每座1.1㎡计算确定,餐厨比宜采用1:1。
3.19.6 办公管理房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值(叫)班室应设在公寓主要入口处。
2 100床以上公寓应设主任室、综合办公室各一间,100床及以下公寓应设综合办公室一间。
3 公寓宜设洗涤间、晾晒间(烘干房)。
4 值(叫)班室、主任室、综合办公室、备品间的使用面积宜为13㎡~15㎡。
3.19.7 乘务员公寓建筑面积可根据表3.19.7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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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选址
- 2.3 总平面布置
- 3 生产房屋
- 3.1 一般规定
- 3.2 客运用房
-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 3.4 车站运转用房
- 3.5 口岸站用房
- 3.6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
- 3.7 工务用房
- 3.8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 3.9 机务用房
- 3.10 车辆用房
- 3.11 动车组用房
- 3.12 给水排水用房
- 3.13 调度所用房
- 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 3.15 消防设备用房
- 3.16 房建用房
- 3.17 公安用房
- 3.18 办公与教育用房
- 3.19 乘务员公寓
- 3.20 环境卫生用房
- 4 生活房屋
- 4.1 职工食堂
- 4.2 职工浴室
- 4.3 职工单身宿舍
- 附录A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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