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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乘务员公寓


3.19.1 乘务员公寓宜设置居室、公共活动室、食堂、公共卫生间、盥洗室、办公管理用房和设备用房等房屋。可根据需要设置配电室、电缆竖井。
3.19.2 机车、动车、列车乘务员公寓宜在同一地点设综合公寓,并宜设置在出退乘距离较近、环境安静的处所。
3.19.3 乘务员公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活动室应远离居室。
    2 无自然通风的卫生间应设置通风管道或采取其他通风措施。
    3 乘务员居住区与活动区之间宜设连廊或走廊。
3.19.4 居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车、动车乘务员公寓应按1人/间设计,列车乘务员公寓应按2人/间设计。
    2 居室内应设卫生间,并应根据地域和气候条件设置空调、供暖设施;卫生间内应有淋浴器和洗手盆,并应供应热水。
    3 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和自然采光,朝向西侧的居室应有遮阳设施。
3.19.5 公寓应设置食堂。食堂内的餐厅、厨房及辅助房屋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车、动车乘务员公寓宜按每2床设一个餐厅座位。
    2 列车乘务员公寓宜按每3床设一个餐厅座位。
    3 餐厅使用面积宜按每座1.1㎡计算确定,餐厨比宜采用1:1。
3.19.6 办公管理房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值(叫)班室应设在公寓主要入口处。
    2 100床以上公寓应设主任室、综合办公室各一间,100床及以下公寓应设综合办公室一间。
    3 公寓宜设洗涤间、晾晒间(烘干房)。
    4 值(叫)班室、主任室、综合办公室、备品间的使用面积宜为13㎡~15㎡。
3.19.7 乘务员公寓建筑面积可根据表3.19.7计算确定。
    注:表中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食堂、锅炉房及空调、配电设备等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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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9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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