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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公安用房
3.17.1 公安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刑警队、乘警队、交警队、派出所、警务区、驻站民警、安检队、驻站特警队、货场值勤及值勤岗亭等房屋。
3.17.2 公安用房配备标准及规模应根据现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标准和铁路管辖范围内警力配备数量、线路长度、客货运量及沿线治安状况确定。
3.17.3 公安派出所房屋宜独立设置,与附近其他铁路办公房屋合建时,应设独立的分区、出入口,其外观应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外观标志和形象要求。
3.17.4 公安派出所房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编组站、区段站及沿线50km~70km中的较大客、货运站及动车段应设置公安派出所房屋。公安派出所宜设置监控、门禁、大门防暴冲撞等安全设施。
2 在派出所管辖范围内的车站及动车运用所均应设置2~3间驻站(所)民警室。驻站民警室和货场值勤点使用面积宜为30㎡~50㎡,并宜与其他铁路房屋合建。
3 公安派出所应设置在铁路车站附近,宜设置训练场地和汽车停车场,进出通道等设置应便于快速出警。
3.17.5 高速铁路沿线设置警务区和值勤岗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警务区应设置在车站、通信基站、中继站旁,每15km~20km可设置一处警务区,设有派出所的车站不设警务区。警务区建筑面积宜为100㎡~130㎡,应具备给水排水(含厕所、浴室)、供电、通信、信息等条件。
2 值勤岗亭应设在长大桥梁、隧道两端,应急疏散通道、跨线桥和距村庄较近的路基、道路等人烟稠密处的铁路防护栅栏外侧,约每2km可设置一处。值勤岗亭宜结合维修通道和桥梁救援疏散通道统筹设置,维修通道和疏散通道口宜设置一处,高度3m以下桥墩地段每1km可设置一处。值勤岗亭宜采用装配式,房屋建筑面积宜为4㎡~5㎡,并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严寒和寒冷地区宜设置取暖设施。
3.17.6 铁路公安刑警队、乘警队、交警队、驻站特警队、安检队宜与派出所合建。
3.17.7 执法办案房屋和枪支(弹药)库设置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公安部有关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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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选址
- 2.3 总平面布置
- 3 生产房屋
- 3.1 一般规定
- 3.2 客运用房
-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 3.4 车站运转用房
- 3.5 口岸站用房
- 3.6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
- 3.7 工务用房
- 3.8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 3.9 机务用房
- 3.10 车辆用房
- 3.11 动车组用房
- 3.12 给水排水用房
- 3.13 调度所用房
- 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 3.15 消防设备用房
- 3.16 房建用房
- 3.17 公安用房
- 3.18 办公与教育用房
- 3.19 乘务员公寓
- 3.20 环境卫生用房
- 4 生活房屋
- 4.1 职工食堂
- 4.2 职工浴室
- 4.3 职工单身宿舍
- 附录A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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