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3.16 房建用房


3.16.1 房建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段、车间、工区维修管理房屋,材料加工房屋,机械存放房屋,材料库(棚)、资料档案室。
3.16.2 材料库(棚)建筑面积可按每万平方米维修换算房屋建筑面积4㎡~5㎡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30㎡。
3.16.3 段、车间、工区维修管理房屋宜与同一地区性质相近的其他铁路生产房屋合建。
3.16.4 材料加工房屋建筑面积可根据需要确定。
3.16.5 未设置综合车间、工区的高速、城际铁路车站,可根据需要设置维修房屋。
3.16.6 房产车间应设置资料档案室,其使用面积宜为20㎡。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97-2019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