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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3.14.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锅炉房、换热机房。
    2 热泵机房、制冷机房、通风空调机房。
3.14.2 换热机房、热泵机房、制冷机房、通风空调机房不宜设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邻位置。当必需设置时,墙体、门窗应采取隔声措施,机房内设备应采取隔振降噪措施。
3.14.3 锅炉房、换热机房、热泵机房、制冷机房、通风空调机房等房屋应预留设备安装孔、洞及运输通道,宜兼顾设备更换条件。
3.14.4 土建风道内壁表面应光滑,并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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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9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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