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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给水排水用房
3.12.1 给水排水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给水厂(所)房屋、给水加压站房屋、给排水集中监控室、客车上水工休息室、站房直饮水处理站。
2 污水处理厂(站)房屋、真空站(真空中心)房屋、排(污)水泵房、移动卸污车车库、列车卸污工间休室。
3.12.2 给水排水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厂(所)、污水处理厂(站)房屋布置应满足设备运输、安装、检修、更换等要求。
2 车站给排水集中监控室、站房直饮水处理站宜与站房合设。
3 排(污)水泵站宜单独设置。
3.12.3 给水排水设备房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 设备间应满足防潮、防火、防噪声、除臭、防振要求,并应根据生产要求设置采暖、通风、采光、排水、减振降噪等措施。减振降噪措施应符合现行《隔振设计规范》GB50463、《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等的有关规定。
2 设备间应设一个可供最大设备出入的门,房屋净高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
3 有人值守泵房的值班室应与水泵间相邻,隔墙上应设置隔音观察窗及隔音门,配电及控制设备应与值班室分设。
4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消毒、加药、贮药等房间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等通风条件差的位置,其门窗应有安全措施。
5 加氯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并向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加氯间地面和墙面应有防腐蚀措施。
6 加氯间及其仓库、消毒间及贮药间应设有通风系统,其配电设施应采用防腐防爆型。
7 消毒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
8 化验操作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墙面、地面、操作台面材料应防腐、易清洁。化验室中的无菌室、药品库宜设于背阴面。
9 给水排水监控室房屋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2.4 独立设置的给水排水工区房屋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条规定外,还应设置检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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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选址
- 2.3 总平面布置
- 3 生产房屋
- 3.1 一般规定
- 3.2 客运用房
-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 3.4 车站运转用房
- 3.5 口岸站用房
- 3.6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
- 3.7 工务用房
- 3.8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 3.9 机务用房
- 3.10 车辆用房
- 3.11 动车组用房
- 3.12 给水排水用房
- 3.13 调度所用房
- 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 3.15 消防设备用房
- 3.16 房建用房
- 3.17 公安用房
- 3.18 办公与教育用房
- 3.19 乘务员公寓
- 3.20 环境卫生用房
- 4 生活房屋
- 4.1 职工食堂
- 4.2 职工浴室
- 4.3 职工单身宿舍
- 附录A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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