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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动车组用房
3.11.1 动车组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动车组运用整备、检查及临修生产房屋。严寒和寒冷地区可根据需要设置融冰除雪库及洗车库。
2 动车组检修车库及其辅助房屋。
3 动车段设备维修房屋、动力设备房屋、材料库(棚)及备品库、易燃品库、危废品库。
4 调度中心、通信机械室、信息机房、技术室、验收室、合署办公房屋、行车安全监测设备用房、动车段(所)信号楼、消防器材存放间、消控室。
5 动车司机、随车机械师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运转值班室、候班室、待乘室、间休室及公寓等。
3.11.2 动车组检查库、镟轮库及检修车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的车库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并应符合车库内整体道床、检查坑检修及使用要求。
2 配有起重机的车库,屋架下弦的设计高度应符合起重机设备安装及维护的空间要求。
3 车库宜利用自然采光,采光等级宜为Ⅲ~Ⅳ级。
4 车库及其附属房间的地面面层材料应根据检修工艺和清洁要求确定。
5 车库及其附属房间室内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和集水设施。
6 产生和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厂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设施。
7 车库的大门应设雨棚,严寒及寒冷地区应设保温门,门前应采用硬化地面,大门洞口尺寸应符合现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有关规定。
8 车库及其附属房间应设班组更衣室和间休室,并应结合生产房屋布置设置卫生间。
3.11.3 计量室、化验室、仪表间、轴承间等生产房间的设计,应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设置密闭门窗。
3.11.4 有酸、碱腐蚀和油污染的房屋应符合现行《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3.11.5 动车组司机和随车机械师候班公寓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19节的有关规定。
3.11.6 动车段喷漆库应设置防尘、通风、漆雾处理设施,并应符合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的有关规定。
3.11.7 检查库、检修库可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检修作业的需要设置通风或降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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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选址
- 2.3 总平面布置
- 3 生产房屋
- 3.1 一般规定
- 3.2 客运用房
-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 3.4 车站运转用房
- 3.5 口岸站用房
- 3.6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
- 3.7 工务用房
- 3.8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 3.9 机务用房
- 3.10 车辆用房
- 3.11 动车组用房
- 3.12 给水排水用房
- 3.13 调度所用房
- 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 3.15 消防设备用房
- 3.16 房建用房
- 3.17 公安用房
- 3.18 办公与教育用房
- 3.19 乘务员公寓
- 3.20 环境卫生用房
- 4 生活房屋
- 4.1 职工食堂
- 4.2 职工浴室
- 4.3 职工单身宿舍
- 附录A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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