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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车辆用房
3.10.1 车辆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车辆段(所)修车库、转向架间、轮轴间、轴承间、钩缓间、制动间、空调检修间、电器检修间、蓄电池检修间、配件检修中心、预检库(棚)、交验库(棚)、油漆烘干库及其他检修间。
2 客车技术整备所整备棚(库)、临修棚(库)、镟轮棚(库)、调度合署办公及检修分间;站修作业场站修棚(库)及检修分间、旅客列车检修所房屋、货物列车检修作业场房屋。
3 车辆段(所)设备维修间、动力设施、配件及材料库、工具室、危废品库等生产辅助房屋。
4 洗罐所房屋。
5 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与车号地面自动识别设备房屋。
6 车轮厂房屋。
3.10.2 车辆段(所)房屋应进行总体规划,按车辆检修、运用和辅助生产、动力和设备、材料、办公及生活等房屋分区布置。
3.10.3 车辆用房的规模及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设计。
3.10.4 车辆段修车库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9.5条第1、4、8款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担罐车检修的修车库门洞的净高不应小于5.5m,其他修车库门洞的净高不应小于5.0m。
2 客车修车库和客车整备棚(库)室内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和集水设施。
3 电气化接触网引入整备棚(库)、临修棚(库)时,棚(库)的建筑结构应设置静电感应接地装置,棚(库)的净高应满足接触网安装高度和安全距离要求。
3.10.5 修车库、整备库及检修车间应设班组更衣室、间休室、学习室和工具室,并应结合生产房屋布置、场区布局设置卫生间。
3.10.6 车辆段的制动间、滚动轴承间、同温组装间、油压减震器检修间、计量室、探伤室、化验室等对洁净度、温度、湿度有较高要求的生产房屋应按照检修工艺要求选择地面材料、设置密闭门窗及空气调节设施。
3.10.7 有酸、碱腐蚀及油污染的房屋应符合现行《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
3.10.8 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生产车间应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10.9 车辆段喷漆库、油漆间应设置防尘、通风、漆雾处理设施,并应符合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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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选址
- 2.3 总平面布置
- 3 生产房屋
- 3.1 一般规定
- 3.2 客运用房
-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 3.4 车站运转用房
- 3.5 口岸站用房
- 3.6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
- 3.7 工务用房
- 3.8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 3.9 机务用房
- 3.10 车辆用房
- 3.11 动车组用房
- 3.12 给水排水用房
- 3.13 调度所用房
- 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 3.15 消防设备用房
- 3.16 房建用房
- 3.17 公安用房
- 3.18 办公与教育用房
- 3.19 乘务员公寓
- 3.20 环境卫生用房
- 4 生活房屋
- 4.1 职工食堂
- 4.2 职工浴室
- 4.3 职工单身宿舍
- 附录A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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