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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3.8.1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供电段房屋。
    2 供电车间、检测车间、变电维(检)修车间、电力维(检)修车间及接触网维(检)修车间等车间房屋。
    3 供电工区、检测工区、维修工区等工区房屋。
    4 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AT)所及开闭所等房屋。
    5 电力变配电所、变电所、配电所及柴油发电站等房屋。
    6 电力远动主站用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机电设备监控系统(BAS)房屋。
3.8.2 客货共线铁路、重载铁路枢纽及区段站等大站内可单独设置供电工区房屋。供电工区房屋宜设置在变电所所在站或较大车站站房附近,或与所在地的供电车间、供电段合设。
3.8.3 车间及工区房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维(检)修车间生产房屋宜根据本段检修电气设备的容量、电压等级设置电修间、试验间、仪表间、远动保护间、信息化间、防护间、化验间、色谱间、存油间、熔焊间、工具间、技术室、调度室、复示系统监控室、抢修料库、变压器库房(含干燥间、行吊)、待班间等房屋。
    2 电力维(检)修车间宜设置技术室、调度室、工具间、抢修料库、待班间等房屋。
    3 接触网维(检)修车间宜设置技术室、调度室、轨道车库、工具间、材料库、待班间等房屋。
    4 检测车间宜设置高速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6C系统)终端室、数据分析室、检测室、设备存放间、待班间等房屋。
    5 工区宜设置材料库、轨道车库、储油间、检修间、工具间、会议室、待班间、间休室等房屋。
3.8.4 车间及工区房屋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1 电修间和试验间的净高应符合工艺要求,且不宜小于5m。
    2 计量化验室、仪表间、远动保护间、化验间、信息化间及防护间宜设置在生产办公楼内或其他远离振动设备的场所,应采取防尘、防振、防潮、通风等措施,宜具备良好采光条件,并应配备电源稳压设备。
    3 色谱间和化验间地板宜采用防水、防火材料,地面应平整,并设置地漏。
    4 设有通风系统的电气设备房屋,室外进风口、排风口应安装防水弯头,并采取防鸟措施。
    5 轨道车库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7.8条规定。
3.8.5 牵引供电设备房屋设计除应符合现行《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10009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牵引供电设备房屋宜设置27.5kV高压开关室,110kV、220kV或330kV高压开关室,电缆夹层,控制室,牵引变压器室,所用变压器室,检修室,储藏室等房屋。
    2 安装SF6气体绝缘封闭组合电器(GIS)设备的110kV、220kV或330kV高压开关室应设置起吊装置,起吊容量应满足起吊最大检修单元,以及设备检修的要求。
    3 牵引供电设备房屋高压设备室内地面应做除尘处理。牵引供电设备房屋室内照明设置位置应维修方便。
    4 牵引供电设备房屋应符合设备布置、运行及维修等要求。
3.8.6 高铁车站与动车段(所)内应设置供电系统应急值守点有关的房屋和设施。
3.8.7 电力设备房屋设计除应符合现行《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 10008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设备房屋宜设置高压开关室、变压器室(调压器室)、中性点接地设备室、无功补偿室、电缆夹层、控制室、低压配电室、柴油发电站、检修室、储藏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及机电设备监控系统监控室等房屋。
    2 电力设备房屋应满足设备检修通道及消防通道的要求。
    3 电力变电所、配电所高、低压设备室内地面应做除尘处理。
    4 电力配电所室外电缆沟应沿围墙布置,设置在所内道路的外侧。入所电缆沟处应采取防雨水倒灌措施。
    5 高、低压设备间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室外排风装置口应安装防水弯头并采取防鸟措施。
    6 高、低压设备间向外开启的大门应采取防尘措施。
    7 电力设备房屋室内照明设置应满足维修需求,不应设置在设备正上方。
    8 信号楼、通信站应设置配电间和电缆竖井。
3.8.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及机电设备监控系统监控室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及《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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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9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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