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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工务用房
3.7.1 工务用房宜设置下列房屋:
1 工务、桥工、大型养路机械运用、大修等段级及焊轨基地房屋。
2 线路车间、探伤车间、检查监控车间、路桥(隧)车间、道口车间、重点维修车间、综合机修车间、运输车间、测量车间、采石车间等房屋。
3 线路工区、检查工区、维修工区、探伤工区、道口工区、桥隧检查工区、桥隧养修工区、路基工区(重丘和山区)、扫山工区(山区易发生落石铁路)等房屋。
4 车站及线路所值守抢修料具房屋,看守房,隧道通风设备房屋。
3.7.2 工务、桥工段级房屋应根据需要设置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技术室(线路、路桥、安全等)、数据分析中心、桥隧检测室、计量室、仪器室、档案室,材料库(棚)、轨道车库、汽车库、设备检修房屋、油料库等。大型养路机械运用、大修段级及焊轨基地房屋应根据需要单独设置。
3.7.3 客货共线、重载铁路车间房屋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条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数据分析中心、储油间、材料库(棚)。
高速、城际铁路车间房屋除应设置客货共线、重载铁路车间房屋外,还应设置机械室、修配室、仪器室、轨道车库。
3.7.4 客货共线铁路工区房屋除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条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巡道室、储油间、机具房、材料库(棚)、修配室。
高速、城际铁路工区房屋除应设置客货共线铁路工区房屋外,还应根据需要设置轨道车库及其他设备检修房屋。
3.7.5 枢纽站应设置车间、工区房屋。动车段(所)远离车间、工区时,宜设置工区房屋。
3.7.6 未设置车间或工区的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客货共线铁路、重载铁路的铁路车站,应设置抢修房屋,并应与车站其他维修房屋合设。线路所宜设值守及抢修料具房屋。
3.7.7 工务看守房应有良好的瞭望条件,其建筑面积应根据定员数量计算确定。一个人使用的建筑面积宜为18㎡~20㎡,两个人使用的建筑面积宜为21㎡~25㎡。
3.7.8 轨道车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车库规模应满足轨道车和平板车编组停放和检修要求。库内检查坑的长度应满足检查作业要求。
2 轨道车库宜设置边跨,边跨内宜设置待班室、工具室、材料室、卫生间等,边跨应与主跨连通。
3 轨道车库前应采用硬化地面,其高程宜与轨道车库内地面及轨道顶面高程一致。
3.7.9 有轨道车停留线的维修车间、工区,材料库应设置在停留线附近。
3.7.10 材料棚长度、跨度及吊运机械配置应满足存放及装卸钢轨、道岔的需要。
3.7.11 综合机修车间房屋使用面积应根据机具配备、工艺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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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选址
- 2.3 总平面布置
- 3 生产房屋
- 3.1 一般规定
- 3.2 客运用房
-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 3.4 车站运转用房
- 3.5 口岸站用房
- 3.6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
- 3.7 工务用房
- 3.8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 3.9 机务用房
- 3.10 车辆用房
- 3.11 动车组用房
- 3.12 给水排水用房
- 3.13 调度所用房
- 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 3.15 消防设备用房
- 3.16 房建用房
- 3.17 公安用房
- 3.18 办公与教育用房
- 3.19 乘务员公寓
- 3.20 环境卫生用房
- 4 生活房屋
- 4.1 职工食堂
- 4.2 职工浴室
- 4.3 职工单身宿舍
- 附录A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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