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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
3.6.1 通信生产用房应设置通信设备房屋和通信检修房屋。
3.6.2 通信设备房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站应设置通信机械室、电源室、网管室、监控室、备件及仪器仪表室等,宜设置引入室,可根据需要设置备用发电机房、储油房。
2 调度所应设置通信机械室、电源室、网管室、监控室、备件及仪器仪表室等,宜设置引入室。
3 车站、信号楼应设置通信机械室,宜设置电源室、备件及仪器仪表室、引入室等。
4 机务段(折返段)、动车段(所)、牵引变电所、电力配电所、开闭所、分区所、区间基站、区间直放站、信号中继站等处所应设置通信机械室;其他段(所)、车间、工区等处所宜设置通信机械室。
3.6.3 通信检修房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段检修房屋宜设置网管中心、技术支持中心、调度指挥中心、计量室、抢险设备库、材料库(棚)、电视电话会议室及职工教育培训室等房屋。
2 通信车间检修房屋宜设置监控室、技术室(组)、计量室、材料库(棚)、电视电话会议室及职工教育培训室等房屋。
3 通信工区检修房屋应设置值班室、作业间、更衣室、材料库等房屋。
4 通信段、通信车间及通信工区应根据人员配置情况设置相应的办公房屋。
5 机务段(折返段)、动车段(所)通信检修房屋应设置屏蔽室、值班室、作业间、更衣室、材料库等房屋。
6 未设通信工区的车站宜根据维护需要设置车站通信值班室。
7 严寒地区的通信段、车间宜设置汽车库。
3.6.4 通信设备房屋的等级划分应符合《铁路通信设计规范》TB 1000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设备房屋宜独立设置,净高、荷载、门、窗、地面、墙面、防雷接地等应满足设备布置、运行、检修、更换的要求。
2 通信设备房屋宜靠近车站行车室及信号、信息、电力等设备房屋设置。
3 通信设备房屋设置应考虑光电缆不同路径、天馈线引入条件,以及通信铁塔位置要求。
4 通信设备房屋宜与通信检修房屋合建。
3.6.5 信号生产用房应设置信号设备房屋和信号检修房屋。
3.6.6 信号设备房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编组站、动车段(所)、区间中继站应设置信号计算机室、信号机械室、电源室,宜设置电缆引入室,根据需要可设置防雷分线室。
2 无线闭塞中心(RBC)所在地应设置RBC机房、设备监控室。
3 动车段(所)合署办公地点应设动车段(所)控制集中系统(CCS)信号计算机室。
4 自动化驼峰宜设置信号计算机室、驼峰信号机械室、电源室驼峰动力机械室、电缆引入室等。
5 有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宜设置道口信号设备房屋。
6 信号设备房屋根据需要可合设。
3.6.7 信号检修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务段检修房屋宜设置技术支持中心/技术室、监控室、电务调度指挥中心及数据分析用房、计量室、电务试验室、材料库(棚)、设备资料档案室、抢险设备库、安全中心、会议及培训室等房屋,根据需要可设置网管中心。
2 信号车间检修用房宜设置设备检修室、监测分析室、生产调度室、材料库(棚)、会议室、培训室、值班室,可根据需要设置车载信号设备检修室、应急库。
3 信号工区检修用房应设置监测分析室、材料库、办公室、值班室和更衣室,根据需要可设置设备检修室、会议室等。
4 严寒地区的电务段、车间宜设置汽车库。
3.6.8 信号设备房屋的等级划分应符合《铁路信号设计规范》TB 1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设备房屋应单独设置,不应设于综合站房内。净高、荷载、门、窗、地面、墙面、防雷接地等应满足设备布置、运行、检修、更换的要求。
2 信号机械室宜与车站行车室相邻布置。
3 驼峰信号楼宜设于线路左侧。
4 信号设备房屋宜与信号检修房屋合建。
3.6.9 信息生产用房宜设置信息设备房屋、信息检修房屋、综合监控室、值班室,其中信息设备房屋包括信息机房、电源室、信息配线设备间等。
3.6.10 信息机房、信息配线设备间的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级、区域级信息机房应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规定的A级标准。
2 段级信息机房应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规定的B级标准。
3 客运车站信息机房、信息配线设备间应符合《铁路客运服务信息系统设计规范》TB10074的有关规定。
4 其余信息设备房屋应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规定的C级标准。
3.6.11 信息设备房屋宜集中设置,其净高、荷载、门、窗、地面、墙面、防雷接地等应满足设备布置、运行、检修、更换的要求。信息配线设备间宜设置垂直贯通的电缆竖井。
3.6.12 灾害监测生产用房宜设置灾害监测系统中心机房、监控单元设备房屋。
3.6.13 灾害监测生产房屋的净高、荷载、门、窗、地面、墙面、防雷接地等应满足设备布置、运行、检修、更换的要求。
3.6.14 灾害监测中心机房宜与调度指挥中心所在地的机房合设,其等级划分应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规定的A级标准。
3.6.15 监控单元设备房屋宜与其他生产设备房屋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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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选址
- 2.3 总平面布置
- 3 生产房屋
- 3.1 一般规定
- 3.2 客运用房
-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 3.4 车站运转用房
- 3.5 口岸站用房
- 3.6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
- 3.7 工务用房
- 3.8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 3.9 机务用房
- 3.10 车辆用房
- 3.11 动车组用房
- 3.12 给水排水用房
- 3.13 调度所用房
- 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 3.15 消防设备用房
- 3.16 房建用房
- 3.17 公安用房
- 3.18 办公与教育用房
- 3.19 乘务员公寓
- 3.20 环境卫生用房
- 4 生活房屋
- 4.1 职工食堂
- 4.2 职工浴室
- 4.3 职工单身宿舍
- 附录A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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