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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


3.6.1 通信生产用房应设置通信设备房屋和通信检修房屋。
3.6.2 通信设备房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站应设置通信机械室、电源室、网管室、监控室、备件及仪器仪表室等,宜设置引入室,可根据需要设置备用发电机房、储油房。
    2 调度所应设置通信机械室、电源室、网管室、监控室、备件及仪器仪表室等,宜设置引入室。
    3 车站、信号楼应设置通信机械室,宜设置电源室、备件及仪器仪表室、引入室等。
    4 机务段(折返段)、动车段(所)、牵引变电所、电力配电所、开闭所、分区所、区间基站、区间直放站、信号中继站等处所应设置通信机械室;其他段(所)、车间、工区等处所宜设置通信机械室。
3.6.3 通信检修房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段检修房屋宜设置网管中心、技术支持中心、调度指挥中心、计量室、抢险设备库、材料库(棚)、电视电话会议室及职工教育培训室等房屋。
    2 通信车间检修房屋宜设置监控室、技术室(组)、计量室、材料库(棚)、电视电话会议室及职工教育培训室等房屋。
    3 通信工区检修房屋应设置值班室、作业间、更衣室、材料库等房屋。
    4 通信段、通信车间及通信工区应根据人员配置情况设置相应的办公房屋。
    5 机务段(折返段)、动车段(所)通信检修房屋应设置屏蔽室、值班室、作业间、更衣室、材料库等房屋。
    6 未设通信工区的车站宜根据维护需要设置车站通信值班室。
    7 严寒地区的通信段、车间宜设置汽车库。
3.6.4 通信设备房屋的等级划分应符合《铁路通信设计规范》TB 1000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设备房屋宜独立设置,净高、荷载、门、窗、地面、墙面、防雷接地等应满足设备布置、运行、检修、更换的要求。
    2 通信设备房屋宜靠近车站行车室及信号、信息、电力等设备房屋设置。
    3 通信设备房屋设置应考虑光电缆不同路径、天馈线引入条件,以及通信铁塔位置要求。
    4 通信设备房屋宜与通信检修房屋合建。
3.6.5 信号生产用房应设置信号设备房屋和信号检修房屋。
3.6.6 信号设备房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编组站、动车段(所)、区间中继站应设置信号计算机室、信号机械室、电源室,宜设置电缆引入室,根据需要可设置防雷分线室。
    2 无线闭塞中心(RBC)所在地应设置RBC机房、设备监控室。
    3 动车段(所)合署办公地点应设动车段(所)控制集中系统(CCS)信号计算机室。
    4 自动化驼峰宜设置信号计算机室、驼峰信号机械室、电源室驼峰动力机械室、电缆引入室等。
    5 有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宜设置道口信号设备房屋。
    6 信号设备房屋根据需要可合设。
3.6.7 信号检修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务段检修房屋宜设置技术支持中心/技术室、监控室、电务调度指挥中心及数据分析用房、计量室、电务试验室、材料库(棚)、设备资料档案室、抢险设备库、安全中心、会议及培训室等房屋,根据需要可设置网管中心。
    2 信号车间检修用房宜设置设备检修室、监测分析室、生产调度室、材料库(棚)、会议室、培训室、值班室,可根据需要设置车载信号设备检修室、应急库。
    3 信号工区检修用房应设置监测分析室、材料库、办公室、值班室和更衣室,根据需要可设置设备检修室、会议室等。
    4 严寒地区的电务段、车间宜设置汽车库。
3.6.8 信号设备房屋的等级划分应符合《铁路信号设计规范》TB 1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设备房屋应单独设置,不应设于综合站房内。净高、荷载、门、窗、地面、墙面、防雷接地等应满足设备布置、运行、检修、更换的要求。
    2 信号机械室宜与车站行车室相邻布置。
    3 驼峰信号楼宜设于线路左侧。
    4 信号设备房屋宜与信号检修房屋合建。
3.6.9 信息生产用房宜设置信息设备房屋、信息检修房屋、综合监控室、值班室,其中信息设备房屋包括信息机房、电源室、信息配线设备间等。
3.6.10 信息机房、信息配线设备间的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级、区域级信息机房应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规定的A级标准。
    2 段级信息机房应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规定的B级标准。
    3 客运车站信息机房、信息配线设备间应符合《铁路客运服务信息系统设计规范》TB10074的有关规定。
    4 其余信息设备房屋应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规定的C级标准。
3.6.11 信息设备房屋宜集中设置,其净高、荷载、门、窗、地面、墙面、防雷接地等应满足设备布置、运行、检修、更换的要求。信息配线设备间宜设置垂直贯通的电缆竖井。
3.6.12 灾害监测生产用房宜设置灾害监测系统中心机房、监控单元设备房屋。
3.6.13 灾害监测生产房屋的净高、荷载、门、窗、地面、墙面、防雷接地等应满足设备布置、运行、检修、更换的要求。
3.6.14 灾害监测中心机房宜与调度指挥中心所在地的机房合设,其等级划分应符合《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规定的A级标准。
3.6.15 监控单元设备房屋宜与其他生产设备房屋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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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9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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