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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3.3.1 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应设置货运用房和装卸用房。货运用房宜设置货运办公室、货运营业厅、点名(学习)室、外勤货运员室、货物仓库、门卫室等房屋,装卸用房宜设置装卸办公室、点名(学习)室、装卸工间休室、装卸机具库、维修保养间、汽车衡、轨道衡控制室等房屋。
3.3.2 货运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货运办公室宜与货运营业厅合建,应设在方便货主办理业务的地点。
2 外勤货运员室宜设在仓库区普通货物仓库的端部或适当地点。
3 货场门卫室应设在货场出入口附近。
3.3.3 装卸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办公室宜设在装卸作业场所附近。
2 间休室应与装卸办公房屋合建,其床位数应按最大当班人数确定,其使用面积宜按机械装卸司机5.0㎡/人、装卸工4.0㎡/人计算确定。
3 点名(学习)室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组人数按1.0㎡/人计算确定。
3.3.4 汽车衡、轨道衡控制室宜与货运办公房屋合建。
3.3.5 危险品、爆炸品货物仓库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库内不同类别危险品应分间设置。
2 危险品库房内应通风、干燥,屋顶应有隔热措施,门、窗应有防晒、防盗措施。
3 危险品仓库地面和墙面应耐酸、碱腐蚀和方便洗刷、排水。
4 危险品仓库附近宜设清洗设施。
5 爆炸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每个仓库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0㎡。
3.3.6 放射性物品货物仓库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库宜采用地下建筑,墙体及屋盖应采取防射线穿透的措施。
2 门窗应有良好的防射线穿透功能,室内墙面应平整、光滑,墙角应为弧形。
3 地面应便于洗刷并设地漏,屋面应设自然通风设施。
3.3.7 办理危险品的车站,应设置接触危险品人员的浴室。
3.3.8 铁路物流中心房屋应根据需要设置生产、生活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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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选址
- 2.3 总平面布置
- 3 生产房屋
- 3.1 一般规定
- 3.2 客运用房
-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 3.4 车站运转用房
- 3.5 口岸站用房
- 3.6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
- 3.7 工务用房
- 3.8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 3.9 机务用房
- 3.10 车辆用房
- 3.11 动车组用房
- 3.12 给水排水用房
- 3.13 调度所用房
- 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 3.15 消防设备用房
- 3.16 房建用房
- 3.17 公安用房
- 3.18 办公与教育用房
- 3.19 乘务员公寓
- 3.20 环境卫生用房
- 4 生活房屋
- 4.1 职工食堂
- 4.2 职工浴室
- 4.3 职工单身宿舍
- 附录A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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