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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铁路生产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设备使用要求确定。
3.1.2 铁路生产房屋设计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客站站房,牵引变电所和电力变配电所电气设备房屋,信号楼、站调楼、调度所房屋,通信、信息设备房屋,泵房、真空站应按远期设计年度确定。
2 机车、车辆、动车组检修车库应按近期设计年度确定,并应预留远期发展条件。
3 其他生产房屋应按近期设计年度确定。
3.1.3 同一地区性质相近的生产房屋宜集中修建综合建筑,并统一布置。
3.1.4 有设备维修倒替要求的生产设备房屋应预留倒替条件。倒替部分房屋应采用轻质隔墙,并宜设置为办公、间休等用房,其电缆孔位、电源插座、综合管线、设备综合接地体室内预留端子及房屋荷载等应按生产设备房屋进行配置;房屋布线应穿管暗敷。
3.1.5 通信基站、直放站、信号中继站、牵引变电所、自耦变压器(AT)所、开闭所、分区所、电力变电所、配电所、箱式变电站、给水所、锅炉房等独立设置院落时应设高度不小于2.5m实体围墙和具有防盗功能、不通透的院门。围墙上方应设0.5m高刺丝滚笼,院门上应设内、外翻45°尖刺。围墙排水孔、院门与地面缝隙等应设防止小动物进入院落的措施。
3.1.5 通信基站、直放站、信号中继站、牵引变电所、自耦变压器(AT)所、开闭所、分区所、电力变电所、配电所、箱式变电站、给水所、锅炉房等独立设置院落时应设高度不小于2.5m实体围墙和具有防盗功能、不通透的院门。围墙上方应设0.5m高刺丝滚笼,院门上应设内、外翻45°尖刺。围墙排水孔、院门与地面缝隙等应设防止小动物进入院落的措施。
3.1.6 通信、信号、信息、灾害监测房屋,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设备房屋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下一层的正下方,不宜设在地面以下最底层。给排水设备不应设置在设备用房上一层的正上方处,也不宜设置在设备用房的相邻处;确需贴邻设置时,隔墙应做防水、防潮、防结露处理。设备房屋设有供暖、空调冷凝水等管道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并应符合现行《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的相关规定。
3.1.7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1.8 油库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相关规定。
3.1.9 工务、供电轨道车库宜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同地布局的原则集中设置,料具间等附属房间应设置在边跨内,车库主跨应与边跨联通。材料库(棚)、汽车库、机具间、堆场等应分专业集中设置。储油间应按油品种类集中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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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选址
- 2.3 总平面布置
- 3 生产房屋
- 3.1 一般规定
- 3.2 客运用房
-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 3.4 车站运转用房
- 3.5 口岸站用房
- 3.6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
- 3.7 工务用房
- 3.8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 3.9 机务用房
- 3.10 车辆用房
- 3.11 动车组用房
- 3.12 给水排水用房
- 3.13 调度所用房
- 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 3.15 消防设备用房
- 3.16 房建用房
- 3.17 公安用房
- 3.18 办公与教育用房
- 3.19 乘务员公寓
- 3.20 环境卫生用房
- 4 生活房屋
- 4.1 职工食堂
- 4.2 职工浴室
- 4.3 职工单身宿舍
- 附录A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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