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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总平面布置
2.3.1 总平面布置应统筹布局、资源共享,除因技术作业要求必需布置在靠近铁路线路的房屋外,其他房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铁路土地综合开发需求,并与城镇发展规划相协调。
2 分区明确,布局紧凑、合理,并满足生产工艺和远期预留房屋用地要求。
3 符合国家防火、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绿化的规定。
4 地面高程应结合地形、水文等自然条件确定。与线路高程相关的生产房屋应结合线路轨顶面、路基面、洪水位或站台面高程进行竖向设计。
2.3.2 工务、电务、供电、房建等车间和工区生产生活房屋应设置在同一场地并集中建设,宜与站房同侧设置。同一场地内的生产、生活房屋等应按不同使用功能分区域集中设置。
2.3.3 有铁路工艺特殊要求且不宜集中设置的房屋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2.3.4 车站、车间和工区内的单身宿舍、食堂等生活房屋应集中设置。
2.3.5 车间和工区院内出入口应设置门卫值班室。
2.3.6 站、段(所)、车间、工区应设置停车坪和自行车棚,停车坪宜设置充电设施。
2.3.7 站、段(所)、车间、工区设有室外训练场时,训练场应集中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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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选址
- 2.3 总平面布置
- 3 生产房屋
- 3.1 一般规定
- 3.2 客运用房
-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 3.4 车站运转用房
- 3.5 口岸站用房
- 3.6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
- 3.7 工务用房
- 3.8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 3.9 机务用房
- 3.10 车辆用房
- 3.11 动车组用房
- 3.12 给水排水用房
- 3.13 调度所用房
- 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 3.15 消防设备用房
- 3.16 房建用房
- 3.17 公安用房
- 3.18 办公与教育用房
- 3.19 乘务员公寓
- 3.20 环境卫生用房
- 4 生活房屋
- 4.1 职工食堂
- 4.2 职工浴室
- 4.3 职工单身宿舍
- 附录A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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