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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选址
2.2.1 铁路房屋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房屋宜选择在地势较高、平坦、排水通畅、有利发展、交通方便地段。不应设在泥石流、泄洪区、滑坡、岩溶、危岩、落石及断层构造发育带等严重地质不良地段。
2 铁路房屋与产生大量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和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等场所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3 铁路房屋不应设在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和重要的地下工程、地下管道影响范围之内。
4 铁路房屋选址不宜大量拆迁既有建筑物。
5 牵引变电所、分区所、开闭所、开关站等不宜设在高土壤电阻率地段。
2.2.2 房屋室外地面高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相关设计洪水位和内涝水位的规定。洪水位或内涝水位重现期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注:1 表中房屋室外地面高程应按照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增加0.5m安全加高确定。
2 当泵站位于大江河、湖泊和水库岸边时,室外地面高程应加波浪高。
3 设置在同一处所的通信、信号、电力等生产设备房屋首层室内地面高程宜一致,并应满足设计洪水位或内涝水位的要求。
2.2.3 与铁路线路密切相关的生产用房可根据作业需要选址,且必须符合铁路建筑限界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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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选址
- 2.3 总平面布置
- 3 生产房屋
- 3.1 一般规定
- 3.2 客运用房
-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 3.4 车站运转用房
- 3.5 口岸站用房
- 3.6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
- 3.7 工务用房
- 3.8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 3.9 机务用房
- 3.10 车辆用房
- 3.11 动车组用房
- 3.12 给水排水用房
- 3.13 调度所用房
- 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 3.15 消防设备用房
- 3.16 房建用房
- 3.17 公安用房
- 3.18 办公与教育用房
- 3.19 乘务员公寓
- 3.20 环境卫生用房
- 4 生活房屋
- 4.1 职工食堂
- 4.2 职工浴室
- 4.3 职工单身宿舍
- 附录A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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