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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般规定
2.1.1 铁路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等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铁路旅客车站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现行《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的有关规定。
2.1.2 铁路房屋建筑抗震、防火、防水、节能和结构安全等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3 铁路车站站区生产、生活房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置较重设备或产生较大噪声和震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建筑底层且对其他房间影响相对小的位置,并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2 各种管线应统一规划设计,路径相同的管线宜设置综合管沟或综合支(吊)架。管线间距应满足最小安全距离及维护要求。
3 无人值守的生产房屋不宜设外窗,并应采用甲级防盗安全门。
2.1.4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更换等使用要求,及设备更换的运输通道要求。
2.1.5 铁路设备机房内不应设置建筑变形缝。
2.1.6 轻质屋面应满足抗风揭要求。
2.1.7 铁路生产设备房屋防雷、电磁兼容、接地、防振、防尘、防静电、防潮及防鼠等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8 电缆、光缆及其竖井、沟(槽、管)等穿过房屋隔墙、楼板时,应进行防火封堵设计。
2.1.9 铁路通信、信号、信息、灾害监测、电力牵引供电、电力等生产设备房屋内不应设置给排水设备和管道。
2.1.10 铁路桥梁下的房屋应对人员活动区域上部的桥梁附属设施及排水管道设置防护措施。
2.1.11 段(所)、车间、工区等宜结合站区专业特色及地域文化特色,统一设置室内外文化、体育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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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选址
- 2.3 总平面布置
- 3 生产房屋
- 3.1 一般规定
- 3.2 客运用房
-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 3.4 车站运转用房
- 3.5 口岸站用房
- 3.6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
- 3.7 工务用房
- 3.8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 3.9 机务用房
- 3.10 车辆用房
- 3.11 动车组用房
- 3.12 给水排水用房
- 3.13 调度所用房
- 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 3.15 消防设备用房
- 3.16 房建用房
- 3.17 公安用房
- 3.18 办公与教育用房
- 3.19 乘务员公寓
- 3.20 环境卫生用房
- 4 生活房屋
- 4.1 职工食堂
- 4.2 职工浴室
- 4.3 职工单身宿舍
- 附录A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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