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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满足铁路运输生产、职工生活需要,使铁路房屋建筑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房屋建筑设计。
1.0.3 铁路房屋建筑应统一规划、适度集中、综合布置、美观协调。
1.0.4 铁路房屋建筑应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并应符合国家节约资源的规定。
1.0.5 铁路房屋建筑建设用地规划应按远期设计年度确定。房屋建筑设计标准应根据铁路运输发展规划和所在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地区气候条件等因地制宜确定。
1.0.6 铁路房屋建筑应与铁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1.0.7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8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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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2.1 一般规定
- 2.2 选址
- 2.3 总平面布置
- 3 生产房屋
- 3.1 一般规定
- 3.2 客运用房
- 3.3 货运和装卸用房
- 3.4 车站运转用房
- 3.5 口岸站用房
- 3.6 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用房
- 3.7 工务用房
- 3.8 电力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 3.9 机务用房
- 3.10 车辆用房
- 3.11 动车组用房
- 3.12 给水排水用房
- 3.13 调度所用房
- 3.1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用房
- 3.15 消防设备用房
- 3.16 房建用房
- 3.17 公安用房
- 3.18 办公与教育用房
- 3.19 乘务员公寓
- 3.20 环境卫生用房
- 4 生活房屋
- 4.1 职工食堂
- 4.2 职工浴室
- 4.3 职工单身宿舍
- 附录A 铁路车间、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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