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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噪声控制及其他相关用房的声学要求


6.3.1 观众厅宜利用休息厅(廊)、前厅等作为隔绝外界噪声和防止对外界干扰的措施之一。休息厅(廊)和前厅宜做吸声降噪处理。观众厅的出入口宜设置声闸、隔声门。

6.3.2 声控室观察窗敞开时应使操作者能直接听到观众厅的音质实效。观察窗关闭时的中频(500~1000Hz)隔声量宜大于或等于25dB。

6.3.3 同声传译室围护结构的中频(500~1000Hz)隔声量宜大于或等于45dB。声控室和同声传译室的混响时间宜为0.3~0.5s,频率特性平直。空调系统在上述各室内所产生的噪声不宜超过NR-25。

6.3.4 侧台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考虑隔离外界噪声对舞台上演出时的干扰。

6.3.5 舞台大幕开关时的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不应大于NR-40。升降乐池和其他舞台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不应大于NR-45。

6.3.6 声乐、器乐练习用房应考虑房间长宽高的比例及声场扩散条件,并宜加装简易帘幕调节吸声。视容积不同,其中频(500~1000Hz)混响时间宜为0.4~0.6s。空调系统噪声宜小于NR-30。

6.3.7 排练厅应考虑房间的声场扩散条件。中频(500~1000Hz)混响时间宜为1.0s,频率特性平直。空调系统噪声宜小于NR-35。

6.3.8 空调机房、风机房、冷却塔、冷冻机房和锅炉房等设备用房宜远离观众厅及舞台。当与主体建筑相连时,应采取良好的降噪隔振措施。

6.3.9 放映机房与观众厅之间隔墙的中频(500~1000Hz)隔声量宜大于或等于45dB。放映机房宜做吸声降噪处理。

6.3.10 多厅式电影院相邻观众厅的中频(500~1000Hz)隔声量不应低于60dB,低频(125~250Hz)隔声量不应低于50dB。


条文说明
6.3.1 利用观众厅周围的空间作为隔绝外界噪声的措施时,同时要考虑这些空间内活动噪声会给观众厅带来干扰。因此这些空间内的吸声降噪也很重要。这些空间至观众厅的出入,既要方便安全,又要隔声遮光,因此设置声闸比较妥当。声闸内的强吸声处理是提高隔声性能的重要措施,不可疏忽。
6.3.2 声控室的观察窗在演出时往往敞开,但必须关闭时应有一定的隔声量,以防止相互干扰。
6.3.3 同声传译室声学要求的国家标准尚未制定,本规范是参考《同声传译室一般特性及设备》ISO/2603(1998年)标准而制定的。
6.3.5 考虑到舞台机械设施在演出的幕间运转,故对其噪声作出限值规定。
6.3.6 音乐练习室面积一般较小,故应注意房间的比例和形状。加装帘幕是为了适应不同混响要求。
6.3.8 要求建筑机房设备尽量远离观众厅和舞台,可减轻噪声和振动影响。本条是提请建筑布局时考虑的问题。
6.3.9 放映机房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的隔声量要求,不包括有了放映孔后的组合效果。放映孔周壁的吸声处理有助于提高其组合隔声量。
6.3.10 多厅式电影院各相邻厅的隔声非常重要。这里参考美国THX和IMAX所提出的要求,也是国内已建多厅式电影院所能达到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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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GB/T5035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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