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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性指标限值的要求。
5.1.2 对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
5.1.3 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所采用的保温材料和建筑构造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5.1.4 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根据建筑自身特点,确定采用的构造形式以及相应的改造技术。保温、隔热、防水、装饰改造应同时进行。对原有外立面的建筑造型、凸窗应有相应的保温改造技术措施。
5.1.5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过程中,应通过传热计算分析,对热桥部位采取合理措施并提交相应的设计施工图纸。
5.1.6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改造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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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JGJ17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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