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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厚度及其允许偏差、边部加工、外观质量、弯曲度。当进行出厂检验时,按照表11规定进行抽样、判定,表11依据GB/T 2828.1-2012一般检验水平II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接收质量限AQL=6.5。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500块时,以每500块为一批分批抽取试样。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为第4章的全部要求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首次生产或转厂生产时,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原材料和工艺方法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e)产品正常生产满一年时;
    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3.2 对于产品所要求的其他技术性能,若用制品检验时,根据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若用试样进行检验时,应采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备的试样。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500块时,以每500块为一批分批抽取试样,当检验项目为非破坏性试验时可用它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测。
6.4 判定规则
    若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表11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厚度及其允许偏差、边部加工、外观质量、弯曲度不合格。
    其他性能也应符合相应条款的规定,否则,认为该项不合格。
    若上述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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