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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吊顶工程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吊顶工程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动建筑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不得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5.1.2 吊顶工程施工,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应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环境保护、节能与节材。
5.1.3 吊顶工程施工应依据吊顶设计施工图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吊杆吊点、龙骨位置、间距及安装顺序,并应绘制面板排板图、各连接处施工构造详图和龙骨体系图。
5.1.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所用的材料在运输、搬运、存放、安装时应采取防止挤压冲击、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的措施。需要复试的材料,应进行见证取样复试,合格后方能使用。
5.1.5 施工现场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
5.1.6 吊顶施工中各专业工种应加强配合,做好专业交接,合理安排工序,保护好已完成工序的半成品及成品。不应在面板安装完毕后裁切龙骨。需要切断次龙骨时,须在设备周边用横撑龙骨加强。
5.1.7 吊杆的锚固件、吊杆与吊件的连接,以及龙骨与吊杆、龙骨与饰面材料的连接应安全可靠,满足设计要求。
5.1.8 吊杆、龙骨及配件、面板及吊顶内填充的吸声、保温、防火等材料的品种、规格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吊顶内填充材料应有防止其散落、性能改变或造成环境污染的措施。
5.1.9 吊顶内的钢筋、型钢吊杆及钢结构转换层应进行防腐处理。
5.1.10 吊顶面板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在吊顶内的各种管道、设施等隐蔽项目经检验合格;
    2 外围护结构封闭;
    3 屋面或楼面的防水层工程已完成且验收合格;
    4 室内潮湿性的工程均已完成且已干燥;
    5 吊顶内其他专业工程已完成。
5.1.11 吊顶系统宜按下列顺序安装:
    1 确定室内标高基准线及纵横轴线定位;
    2 安装边龙骨;
    3 在室内顶板结构下弹出吊点位置;
    4 安装吊杆及吊件;
    5 安装龙骨及挂件、连接件;
    6 安装面板及填充材料的放置;
    7 面板装饰。

 

条文说明
5.1.1 当前在吊顶施工时,未经批准拆改水电气通信线路的状况时有发生,甚至发生过有的项目为了提高吊顶高度剔凿混凝土梁下保护层的情况,为保证整体安全特制定本条。
5.1.5 当施工环境温度低于5℃时,湿作业易出现质量问题。如饰面乳胶漆的成膜不完全、嵌缝腻子搅拌不均匀造成开裂等。
5.1.9 钢筋吊杆、全牙吊杆、型钢吊杆、钢结构转换层、角钢角码需采取镀锌、刷防锈漆、喷塑等防腐措施。
5.1.10 要保证室内正常温湿度及相对封闭施工环境,避免因隐检不合格项目返修施工、漏水、过于潮湿等导致面板发霉、变形及损毁。
5.1.11 本条列举的是常规施工顺序,不同设计方案及构造节点设计、材料选用、场地环境、施工条件、施工技术水平、项目规模、工期都可能导致施工顺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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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 JGJ34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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