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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吊顶设计


4.2.1 吊杆、龙骨的尺寸与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上人吊顶的吊杆应采用不小于直径4mm镀锌钢丝、6mm钢筋、M6全牙吊杆或直径不小于2mm的镀锌低碳退火钢丝,吊顶系统应直接连接到房间顶部结构受力部位上。吊杆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m,主龙骨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m。
    2 上人吊顶的吊杆应采用不小于直径8mm钢筋或M8全牙吊杆。主龙骨应选用U型或C型高度在50mm及以上型号的上人龙骨,吊杆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m,主龙骨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m,主龙骨壁厚应大于1.2mm。
4.2.2 特殊构造、大跨度造型吊顶,吊杆、龙骨的选用及构造间距应依据结构计算确定。
4.2.3 当吊杆长度大于1500mm时,应设置反支撑。反支撑间距不宜大于3600mm,距墙不应大于1800 mm。反支撑应相邻对向设置。当吊杆长度大于2500mm时,应设置钢结构转换层。
4.2.4 当吊杆与管道等设备相遇、吊顶造型复杂或内部空间较高时,应调整、增设吊杆或增加钢结构转换层。吊杆不得直接吊挂在设备或设备的支架上。
4.2.5 当需要设置永久性马道时,马道应单独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4.2.6 龙骨的排布宜与空调通风系统的风口、灯具、喷淋头、检修孔、监测、升降投影仪等设备设施的排布位置错开,不宜切断主龙骨。
4.2.7 大面积或狭长形的整体面层吊顶、密拼缝处理的板块面层吊顶同标高面积大于100㎡时,或单向长度方向大于15m时应设置伸缩缝。当吊顶遇建筑伸缩缝时,应设计与建筑变形量相适应的吊顶变形构造做法。
4.2.8 当采用整体面层及金属板类吊顶时,重量不大于1kg的筒灯、石英射灯、烟感器、扬声器等设施可直接安装在面板上;重量不大于3kg的灯具等设施可安装在U型或C型龙骨上,并应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4.2.9 矿物棉板类吊顶,灯具、风口等设备不应直接安装在矿棉板或玻璃纤维板上。
4.2.10 安装有大功率、高热量照明灯具的吊顶系统应设有散热、排热风口。
4.2.11 潮湿房间,吊顶面板应采用防潮的材料。公用浴室、游泳馆等的吊顶内应有凝结水的排放措施。当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采取防冻或防结露措施。
4.2.12 吊顶内的配电线路、电气设施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吊顶吊杆不应与吊顶内配电线路及管道的吊杆混用。
4.2.13 吊顶内安装有震颤的设备时,设备下皮距主龙骨上皮不应小于50mm。
4.2.14 透光玻璃纤维板吊顶中光源与玻璃纤维板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200mm。

条文说明
4.2.1 6mm、8mm钢筋吊杆需上下套丝。采用2mm的镀锌低碳退火钢丝的吊顶常用于无负风压的房间。
4.2.4 吊杆直接吊挂在设备或设备的支架上可能会导致下列问题:
    1 增加设备吊挂系统的荷载,产生脱落等安全隐患;
    2 设备检修、更换时影响吊顶的安全性和整体性;
    3 设备有振动时,会导致吊顶面层开裂等。
4.2.9 在相对湿度较高的情况下,矿物棉板承受附加荷载可能导致下陷。安装轻型设施时应在矿棉板背面增加支撑。
4.2.10 安装有大功率、高热量照明灯具的吊顶系统如散热不良,可能造成面板受热变形、面层开裂。
4.2.11 潮湿房间吊顶需防止密封装饰层受潮、受热变形,宜采用平板无孔吊顶,防止水汽从空洞处蒸发进入吊顶背面,导致背面潮湿,龙骨生锈及锈水渗出。
4.2.13 当空调等有振动设备运行并紧贴龙骨时,在长期振动作用下,会使吊顶损坏开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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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 JGJ34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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