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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要求
4.1 材料
4.1.1 生产建筑门窗用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其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11614一等品或JC/T 2128合格品要求。建筑门窗用钢化玻璃宜按GB 15763.4-2009中附录A进行均质处理。
4.1.2 生产玻璃幕墙和采光顶用钢化玻璃所使用的平板玻璃,其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生产玻璃幕墙和采光顶用钢化玻璃所使用的超白浮法玻璃,其外观质量应不低于表2的规定。玻璃幕墙和采光顶用钢化玻璃应按GB 15763.4-2009中附录A进行均质处理。经均质处理的钢化玻璃应提供均质处理记录文件,并可溯源。
4.2 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4.2.1 允许面积
钢化玻璃允许面积应符合表3的规定。
4.2.2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许偏差
长方形平面钢化玻璃边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4.2.3 长方形钢化玻璃的对角线差允许值
长方形钢化玻璃的对角线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4.2.4 圆孔
4.2.4.1 直径及允许偏差
直径不宜小于玻璃的公称厚度,直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4.2.4.2 孔的位置及允许偏差
孔的位置及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孔的边部距玻璃边部的距离a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如图3所示。
b)两孔孔边之间的距离b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的2倍,且其允许偏差为±1.0mm。如图4所示。
c)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c不应小于玻璃公称厚度d的6倍。如图5所示。
注:如果孔的边部距玻璃角部的距离小于35mm,那么这个孔不应处在相对于角部对称的位置上。具体位置由供需双方商定。
d)圆心位置表示方法及其允许偏差。圆孔圆心的位置的表达方法可参照图6进行。如图6建立坐标系,用圆心的位置坐标(x,y)表达圆心的位置。
圆孔圆心的位置x、y的允许偏差为±1.0mm。
4.3 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钢化玻璃的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
4.4 边部加工
建筑门窗用钢化玻璃可采用倒棱或三边细磨,倒棱宽度不应小于1mm;玻璃幕墙和采光顶用钢化玻璃应进行三边细磨或三边抛光,其倒棱宽度不应小于1mm。
4.5 外观质量
钢化玻璃的外观质量应满足表8的要求。
4.6 弯曲度
平面钢化玻璃的弯曲度,弓形时应不超过0.3%,波形时应不超过0.2%。
4.7 抗冲击性
取6块钢化玻璃进行试验,试样破坏数不超过1块为合格,多于或等于3块为不合格。破坏数为2块时,再另取6块进行试验,试样应全部不被破坏为合格。
4.8 碎片状态
4.8.1 最少碎片数
取4块玻璃试样进行试验,每块试样在任何50mm×50mm区域内的最少碎片数应满足表9的要求。且允许有少量长条形碎片,其长度不超过75mm。
4.8.2 最多碎片数
取4块玻璃试样进行试验,每块试样在任何50mm×50mm区域内的最多碎片数不应超过表10的要求。
4.9 霰弹袋冲击性能
取4块平型钢化玻璃试样进行试验,应符合下列a)或b)中任意一项的规定:
a)玻璃破碎时,每块试样的最大10块碎片质量的总和不得超过相当于试样65c㎡面积的质量,保留在框内的任何无贯穿裂纹的玻璃碎片的长度不得超过120mm;
b)弹袋下落高度为1200mm时,试样不破坏。
4.10 表面应力
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不应小于90MPa,且表面应力最大值和表面应力最小值之差不应超过15 MPa。
以制品为试样,取3块试样进行试验,当全部符合规定为合格,2块试样不符合则为不合格;当2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3块试样,如果3块全部符合规定则为合格。
4.11 耐热冲击性能
钢化玻璃应耐200℃温差不破坏。
取4块试样进行试验,当4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认为该项性能合格。当有2块以上不符合时,则认为不合格。当有1块不符合时,重新追加1块试样,如果它符合规定,则认为该项性能合格。当有2块不符合时,则重新追加4块试样,全部符合规定时则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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