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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验规则


8.1 检验类别
    主要为型式检验、中间检验、出厂检验。
8.2 检验项目

8.3 型式检验
8.3.1 检验项目应符合表34中型式检验栏目的要求。
8.3.2 型式检验的取样规则是取样样本应至少包括三根立柱、两个标准楼层。当一个样本不足以完成检验项目时,应取相同的样本再进行试验。
8.3.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包括技术转让);
    b)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两年检验一次;
    d)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别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3.4 判定规则是按照表34规定的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确定建筑幕墙的各项性能等级,并不得低于本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
8.4 中间检验
8.4.1 检验项目应符合表34中中间检验栏目的要求。
8.4.2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案:
    a)同一工程、同种型号、同种类型的构件及小单元板块以100件为一批,不足100件时按一批计,随机抽取10件;
    b)隐框及半隐框小单元板块每100件随机抽取1件进行剥离试验;
    c)淋水试验的检验批按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相同的小单元幕墙每500㎡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应划为一个独立的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抽查5处,每处应至少包括三条竖缝和三条横缝,异形幕墙可取同一区域的9条分格缝。
8.4.3 判定规则:
    a)抽样检验时,检验批的不合格判定数不超过10%,且不合格值不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结构胶尺寸及粘结性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检验批合格;
    b)检验结果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加倍抽样检查,如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检验批质量不合格。结构胶粘结性检验出现一次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检验批质量不合格。
8.5 出厂检验
8.5.1 检验项目应符合表34中出厂检验栏目的要求。
8.5.2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案:
    a)幕墙试验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不同结构类型的幕墙可分别或以组合形式进行必检项目的检验。
    b)安装工艺质量的检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相同的小单元建筑幕墙,每500㎡~1000㎡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应划分为一个独立的检验批。同一单位工程中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且每处不得少于10㎡处。
    c)淋水试验:按8.5.2.b)条组批,每个检验批随机抽查5处,每处应至少包括三条竖缝和三条横缝,异形幕墙可取同一区域的9条分格缝。
    d)外观质量的检验,宜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8.5.3 判定规则:
    a)表34规定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中,抗风压性能检验结果不合格,则该幕墙应判定为不合格。其它非抽样检验的项目不合格,应重新单项复检,如仍不合格,则该幕墙应判定为不合格。
    b)抽样检验的项目中,应有90%抽样实测值合格,且不合格值不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则可判定检验批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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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小单元建筑幕墙 JG/T21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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