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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2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吊顶系统的有害物质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3.1.3 吊顶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其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规定。所用防火封堵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建筑用阻燃密封胶》GB/T 24267和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3.1.4 吊顶工程所用金属材料和金属配件除不锈钢、铝合金和耐候钢外,均应根据使用需要,采取有效的表面防腐蚀处理措施。
3.1.5 密封胶的粘结性能和耐久性除应满足设计要求外,尚应具有不污染所接触材料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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