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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要求


6.1 物理性能
6.1.1 抗风压性能
6.1.1.1 幕墙的抗风压性能应按GB50009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其指标值不应低于幕墙所受的风荷载标准值ωk,且不应小于1.0kPa。
6.1.1.2 在抗风压性能指标值作用下,幕墙的支承体系和面板的相对挠度和绝对挠度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6.1.1.3 抗风压性能分级指标P3应符合表3的要求。
6.1.2 水密性能
6.1.2.1 幕墙水密性能指标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a)GB50178中规定的,IIA和IVA地区,即热带风暴和台风多发地区按式(1)计算,且固定部分不宜小于1000 Pa,可开启部分与固定部分同级;
    式中:
    P——水密性能指标(Pa);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GB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μc——风力系数,可取1.2;
    ω0——基本风压(kN/㎡),应按GB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b)其他地区可按a)条计算值的75%进行设计,且固定部分取值不宜低于700Pa,可开启部分与固定部分同级。
6.1.2.2 水密性能分级指标值应符合表4的要求。
6.1.2.3 有水密性要求的建筑幕墙在现场淋水试验中,不应发生渗漏现象。
6.1.3 气密性能
6.1.3.1 气密性能指标应符合GB 50176、GB 50189、JGJ132-2001、JGJ134、JGJ126的有关规定,并满足节能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一般情况可按表5确定。
6.1.3.2 开启部分气密性能分级指标qL应符合表6的要求。
6.1.3.3 幕墙整体(含开启部分)气密性能分级指标qA应符合表7的要求。
6.1.4 热工性能
6.1.4.1 幕墙传热系数应按GB 50176的规定确定,并满足GB 50189、JGJ132-2001、JGJ134、JGJ26和JGJ75的要求。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幕墙遮阳系数应满足GB 50189和JGJ75的要求。
6.1.4.2 幕墙传热系数应按相关规范进行设计计算。
6.1.4.3 幕墙在设计环境条件下应无结露现象。
6.1.4.4 对热工性能有较高要求的建筑,可进行现场热工性能试验。
6.1.4.5 幕墙传热系数分级指标K应符合表8的要求。
6.1.4.6 玻璃幕墙的遮阳系数:
    a)遮阳系数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计算;
    b)玻璃幕墙的遮阳系数分级指标Sc应符合表9的要求。
6.1.5 空气声隔声性能
6.1.5.1 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室内声环境的需要,符合GBJ118的规定。
6.1.5.2 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指标Rw应符合表10的要求。
6.1.6 平面内变形性能
6.1.6.1 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以幕墙层间位移角为性能指标。在非抗震设计时,指标值应不小于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控制值;在抗震设计时,指标值应不小于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控制值的3倍。主体结构楼层最大弹性层间位移角控制值应符合表11的规定。
6.1.6.2 平面内变形性能分级指标γ应符合表12的要求。
6.1.7 抗震性能
    幕墙应满足所在地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幕墙,其试验样品在设计的试验峰值加速度条件下不应发生破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振动台抗震性能试验或其他可行的验证试验:
    a)幕墙面板为脆性材料,且在单块面板面积超过现行标准的限制时;
    b)幕墙面板为脆性材料,且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系统为首次应用时;
    c)幕墙应用高度或烈度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时;
    d)幕墙所在地区为9度以上(含9度)设防烈度。
6.1.8 耐撞击性能
6.1.8.1 耐撞击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人员流动密度大或青少年、幼儿活动的公共建筑的建筑幕墙,耐撞击性能指标不应小于表13中2级。
6.1.8.2 撞击能量E和撞击物体的降落高度H分级指标和表示方法应符合表13的要求。
6.1.9 光学性能
6.1.9.1 有采光功能要求的幕墙,其透光折减系数不应低于0.45。有辨色要求的幕墙,其颜色透视指数不宜低于Ra80。
6.1.9.2 玻璃幕墙采光性能分级指标可见光透射率TT应符合表14的要求。
6.1.9.3 玻璃幕墙的光学性能应满足GB/T18091的规定,必要时进行光环境评估。
6.2 玻璃幕墙
6.2.1 隐框小单元玻璃幕墙的玻璃组件的结构胶宽度和厚度尺寸应符合JGJ 102设计要求。
6.2.2 隐框及半隐框小单元玻璃幕墙采用空缝结构型式时,结构胶不应外露。
6.2.3 结构密封胶同基材、面板和附件应具有良好的粘结性和相容性。成品结构胶对基材及面板的粘结性剥离试验应达到合格要求。
6.2.4 明框小单元玻璃幕墙的玻璃板与附框接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JGJ102的要求。
6.2.5 小单元板块附框上的挂钩与框架上的挂钩有效搭接深度不宜小于10mm,当有效搭接宽度小于10mm时,应采取止退垫块等可靠措施防止搭接处的挂钩脱落。
6.2.6 构件及小单元板块制作工艺质量要求:
    a)幕墙框架竖向构件和横向构件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5的要求;
    b)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除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表16、表17的要求;
    c)热弯玻璃的尺寸和形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8、19、20、21、22的要求;
    d)小单元玻璃板块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3的要求。
6.2.7 组装工艺质量要求:
    a)幕墙竖向和横向构件的组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4的要求;
    b)幕墙组装就位固定后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5的要求。
6.2.8 外观质量要求:
    a)玻璃幕墙表面应平整,外露表面不应有明显擦伤、腐蚀、污染、斑痕;
    b)每平方米玻璃的表面质量应符合表26要求;
    c)一个分格铝合金型材表面质量应符合表27要求;
    d)玻璃幕墙的外露框、压条、装饰构件、嵌件、遮阳板等应平整;
    e)幕墙面板接缝应横平竖直,大小均匀,目视无明显弯曲扭斜,胶缝外应无胶渍。
6.3 石材幕墙
6.3.1 构件及小单元石材板块制作工艺质量要求:
    a)小单元石材幕墙框架竖向和横向构件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6.2.6a)的要求;
    b)石材面板的外形尺寸及外观质量应符合附录A中相应标准的规定;
    c)石板安装槽孔的加工尺寸及允许误差应符合表28的要求;
    d)小单元石材板块的组装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9的要求;
    e)异型材、板的加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f)石板连接部位正反两面均不应出现崩缺、暗裂、窝坑等缺陷。
6.3.2 组装工艺质量要求:
    a)幕墙竖向构件和横向构件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6.2.7a)的要求;
    b)幕墙安装就位后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6.2.7b)的要求;
    c)相邻转角板块的连接不宜采用粘结方式。
6.3.3 外观质量:
    a)每平方米亚光面和镜面板材的正面质量应符合表30要求;
    b)同一立面上板材的色调花纹应符合设计要求;
    c)石材幕墙面板接缝应符合6.2.8e)的要求。
6.4 金属板幕墙
6.4.1 构件及小单元板块制作工艺质量要求:
    a)小单元金属板幕墙框架竖向及横向构件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6.2.6a)的要求;
    b)金属面板的外形尺寸及外观质量应符合JGJ 133的规定;
    c)小单元金属板板块的组装尺寸应符合表31的要求。
6.4.2 组装工艺质量要求:
    a)幕墙的竖向构件和横向构件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6.2.7a)的要求;
    b)幕墙安装就位固定后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6.2.7b)的要求。
6.4.3 外观质量:
    a)小单元金属板幕墙组件中金属面板表面处理层厚度应满足表32的要求;
    b)金属板外观应整洁,涂层不得有漏涂。装饰表面不得有明显压痕、印痕和凹凸等残迹。装饰表面每平方米内的划伤、擦伤应符合表33的要求;
    c)金属板幕墙面板接缝应符合6.2.8e)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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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小单元建筑幕墙 JG/T21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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