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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在验收前应将其表面清洗干净。
10.1.2 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竣工图、结构计算书、热工计算书、设计变更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工程所用各种材料、附件及紧固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报告记录和主要材料复试报告;
    3 工程中使用的硅酮结构胶应提供国家认可实验室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进口硅酮结构胶提供商检证;
    4 硅酮结构胶的注胶及养护时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注胶过程记录;双组分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5 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现场安装过程记录;
    6 后置锚固件的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7 设计要求进行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热工和抗风掀试验时,应提供其检验报告;
    8 现场淋水试验记录,天沟或排水槽等关键部位的蓄水试验记录;
    9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10 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11 拉杆和拉索的张拉记录;
    12 其他质量保证资料。
10.1.3 采光顶工程验收前,应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锚固件质量;
    2 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安装,构件之间连接节点安装;
    3 排水槽和落水管的安装,排水槽与落水管之间的连接安装;
    4 排水槽的防水层施工,采光顶与周边防水层的连接节点安装;
    5 采光顶的四周,内表面与其他装饰面相接触部位的封堵,以及保温材料的安装;
    6 屋脊处、穹顶的圆心点、不同面的转弯处等节点的安装,变形缝处构造节点安装;
    7 防雷装置的安装;
    8 冷凝结水收集排放装置的安装。
10.1.4 金属屋面工程验收前,应在安装施工过程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 预埋件或后置锚固质量;
    2 支撑结构的安装及支撑结构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安装;
    3 屋面底衬板的铺装;
    4 支架的安装;
    5 保温层及隔声层的安装;
    6 屋面面板铺装,搭接处咬合处理;
    7 屋面防水层或泛水板的安装;
    8 金属屋面封口收边的安装,变形缝处构造节点安装;
    9 天沟或排水槽的安装节点,排水槽板之间的焊接节点,落水管与排水槽之间的连接;
    10 检修口及排烟窗口的安装;
    11 金属屋面防雷装置的安装。
10.1.5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应分别进行观感检验和抽样检验,并应按下列规定划分检验批:
    1 安装节点设计相同,使用材料,安装工艺和施工条件基本相同的采光顶工程每500㎡~1000㎡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少于10㎡;金属屋面工程每3000㎡~5000㎡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10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少于100㎡;
    2 天沟或排水槽应单独划分检验批,每个检验批每20m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2m;
    3 同一个工程的不连续采光顶、金属屋面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4 对于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结构、工艺特点及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10.1.6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的构件或接缝应进行抽样检查,每个采光顶的构件或接缝应各抽查5%,并均不得少于3根(处);采光顶的分格应抽查5%,并不得少于10个。抽检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10.2节的规定。每个金属屋面的构件或接缝应各抽查5%,并均不得少于3根(处),抽检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10.3节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2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验收,包括资料检查和工程实体检查两部分。工程资料是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材料质量控制的重
要依据。对资料进行检查是工程验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起粘结作用的硅酮结构密封胶,是保证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环节,使用前应对其邵氏硬度、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进行复试;对张拉索体系采光顶工程,应采用大变形硅酮结构密封胶,并应对其拉伸变形进行复试。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的要求,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相关的性能检测,并提交相应的检测报告。
    采光顶和金属屋面的防雷装置应和主体工程的防雷装置同时测试,以保证防雷效果的完整性。
    天沟或排水槽是采光顶和金属屋面工程一个重要的子分部工程,也是施工的难点,因此对排水槽应作48h蓄水试验,并做好相应记录。
10.1.3 对隐蔽部分的节点进行验收是关系到整个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性能的关键环节,应在装饰材料封闭前完成验收。工程验收时,应对隐蔽工程验收文件和设计文件进行认真比较并审查,当发现两者不符时,应拆除装饰面板,对隐蔽工程中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内容进行抽样复查。
    当采光顶中设计有冷凝结水收集装置时,应对其排水坡度、坡向、收集槽布置以及收集槽之间的连接节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做好记录;当设计为暗装排水槽时,其隐蔽工程验收和蓄水试验均应在装饰材料封闭前完成。
10.1.5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对外观质量要求都比较高,因此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的实体验收应分别进行观感检验和抽样检验。
    考虑到规程的相互连续性,本标准的采光顶工程检验批的设定与《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11.1.4条的规定基本一致,也便于工程技术人员的掌握和操作,而金属屋面工程一般体量较大,同一工程的做法比较单一,因此其检验批的设定相对放大一些。由于天沟或排水槽是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的防水薄弱环节,应作为重点检验对象,因此本条对此单独设立检验批。
    由于目前国内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种类、结构形式、造型等层出不穷,本条不能完全包含其中,因此对于特殊的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其检验批的划分可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工艺特点、工程规模等因素共同协商确定。
10.1.6 本条规定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工程抽样检查的数量。每个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纵向(环向)构件或纵向(环向)接缝,横向(径向)构件或横向(径向)接缝应各检查5%,并不得少于3根,其中不同平面相交、不同装饰板相接的构件或接缝为必查内容。采光顶的分格是指由纵向和横向框架或接缝形成的网格,应抽查5%,并不得少于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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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JGJ25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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