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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铝合金构件


8.2.1 采光顶的铝合金构件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型材构件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1的规定;
表8.2.1 型材构件尺寸允许偏差(mm)
    2 截料端头不应有加工变形,并应去除毛刺;
    3 孔位的允许偏差为0.5mm,孔距的允许偏差为±0.5mm,孔距累计偏差为±1.0mm;
    4 铆钉的通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 铆钉用通孔》GB 152.1的规定;
    5 沉头螺钉的沉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 沉头用沉孔》GB 152.2的规定;
    6 圆柱头、螺栓的沉孔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 圆柱头用沉孔》GB 152.3的规定。
8.2.2 铝合金构件中槽、豁、榫的加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有关规定。
8.2.3 铝合金构件弯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合金构件宜采用拉弯设备进行弯加工;
    2 弯加工后的构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皱折、凹凸、裂纹。

条文说明
8.2.1 铝型材的加工精度是影响构件质量的关键问题。本条对构件的加工误差要求与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规定相当。
8.2.3 采用拉弯设备进行铝合金构件的弯加工,是比较常见的加工方法,能够确保构件的加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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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JGJ25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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