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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采光顶、金属屋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应能够承受并可靠传递其受到的荷载或作用,并应适应主体结构变形。
7.1.2 采光顶、金属屋面与主体结构可采用螺栓连接或焊接。采用螺栓连接、挂接或插接的结构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防松动、防滑移、防脱离措施。
7.1.3 当连接件与所接触材料可能产生双金属接触腐蚀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腐蚀。
7.1.4 与主体结构相对应的变形缝应能够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并不得降低采光顶、金属屋面该部位的主要性能要求。
7.1.5 连接构造应采取措施防止因结构变形、风力、温度变化等产生噪声。杆件间的连接处可设置柔性垫片或采取其他有效构造措施。
7.1.6 配套使用的铝合金窗、塑料窗、玻璃钢窗等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铝合金门窗》GB/T 8478、《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JG/T 140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窗》JG/T 186等的规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7.1.7 连接光伏系统的支架、双层金属屋面系统中用于支承装饰层或其他辅助层的连接构件不宜穿透金属面板。如果确有必要穿透时,应采取柔性防水构造措施进行防水。
7.1.8 清洗装置或维护装置用穿过采光顶、金属屋面的金属构件宜选用不锈钢,且在穿透面板部位应采取可靠防水措施。
7.1.9 排烟窗应进行外排水设计,其顶面可高出采光顶或金属屋面,且宜设置排水构造。
7.1.10 连接光伏系统的支架承载力应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应易于实现光伏电池的拆装。

条文说明
7.1.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的连接节点种类很多,如中部节点、边部节点、交叉面节点、檐口节点等。各种连接节点的功能不同,其连接方式和构造都有很大的差异。但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连接,都必须保证采光顶与金属屋面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承受并可靠传递屋面的荷载或作用。
7.1.4 构造缝设计应能够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要求,并不得降低该部位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和保温性能等要求。
7.1.6 采光顶和金属屋面配套使用的铝合金窗、塑料窗、玻璃钢窗应比建筑幕墙用窗要求更高,因此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铝合金门窗》GB/T8478、《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JG/T140、《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窗》JG/T186等的规定。
7.1.8 由于清洗和维护或特殊功能的需要,在屋面支承结构上安装支承构件并穿过采光顶或金属屋面的面板实现使用功能。为有效防止节点处产生漏水现象,在穿透面板的节点部位应采用可靠防水措施。应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构造性防水或封堵式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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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JGJ25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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