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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房间热负荷与冷负荷计算


3.3.1 辐射供暖供冷房间热负荷与冷负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3.3.2 全面辐射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可降低2℃。全面辐射供冷室内设计温度可提高0.5℃~1.5℃。

3.3.3 局部辐射供暖系统的热负荷应按全面辐射供暖的热负荷乘以表3.3.3的计算系数的方法确定。

表3.3.3 局部辐射供热负荷计算系数

3.3.4 进深大于6m的房间,宜以距外墙6m为界分区,分别计算热负荷和冷负荷,并进行管线布置。

3.3.5 对敷设加热供冷部件的建筑地面和墙面,不应计算其传热损失。

3.3.6 当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的房间(不含楼梯间)高度大于4m时,应在基本耗热量和朝向、风力、外门附加耗热量之和的基础上,计算高度附加率。每高出1m应附加1%,但最大附加率不应大于8%。

3.3.7 采用分户热计量或分户独立热源的辐射供暖系统,应考虑间歇运行和户间传热等因素。


条文说明
3.3.2 辐射供暖供冷系统室内设计温度。实践证实,人体的舒适度受辐射影响很大,欧洲的相关实验也证实了辐射和人体舒适度感觉的相互关系。根据国内外资料和国内一些工程的实测,辐射供暖用于全面供暖时,在相同热舒适条件下的室内温度可比对流供暖时的室内温度低2℃。供冷时,室内温度高于采用对流方式的供冷系统(0.5~1.5)℃,可达到同样舒适度。
3.3.3 当辐射供暖用于局部供暖时,热负荷计算还要乘以表3.3.3所规定的计算系数(局部供暖的面积与房间总面积的面积比大于75%时,按全面供暖耗热量计算)。
3.3.4 为适应外区较大热负荷的需求,确保室温均匀,对进深较大房间作此规定。例如:住宅内通户门的大起居室,距外墙6m以内无围护结构传热负荷,但有户门开启负荷,需分别加以计算。
3.3.5 敷设加热供冷部件的地面或墙面,不存在通过地面或墙面向外的传热负荷,因此房间外围护结构热负荷不包括敷设加热供冷部件辐射面的传热负荷。辐射面向外的传热负荷应计算在辐射供暖供冷房间热(冷)媒的供热(冷)量中,见本规程第3.4.8条。
3.3.6 原规程中规定地面供暖房间热负荷计算时,可不考虑高度附加。但实际工程的高大空间,尤其是间歇供暖时,常存在房间升温时间过长甚至供热量不足问题。原因之一与不计算高度附加有关:一是地面供暖向房间散热有将近一半仍依靠对流形式,房间高度方向也存在一些温度梯度;二是同样面积时,高大空间外墙等外围护结构比一般房间多,“蓄冷量”较大,供暖初期升温相对需热量较多。因此本次修订要求考虑高度附加率,高度附加率按散热器供暖计算值的50%取值。
3.3.7 对于采用加热电缆的住宅辐射供暖系统、集中热源分户热计量或采用分户独立热源的热水辐射供暖系统,其热负荷计算时需考虑间歇供暖附加值和户间传热负荷,考虑附加后房间热负荷可参考下式计算。
式中:Q——考虑附加后房间热负荷(W);
          Qj——房间热负荷(W);
          α——考虑间歇供暖的修正系数,应根据热源和供暖方式、分户计量收费方式、供暖地面的热容量等因素确定,无资料时可参考表3取值。
          qh——房间单位面积平均户间传热量(W/㎡),可取qh=7W/㎡;
          M——房间使用面积(㎡)。
    注:校核地面平均温度时,取a=1.0。
    计算集中供暖系统的供暖立干管和建筑物总热负荷,以及供电干线和建筑物的总用电负荷时,不考虑户间传热量qh·M,则房间热负荷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α-考虑间歇供暖的修正系数,取a=1.1。
    公共建筑如采用间歇供暖形式,可参考表3,对房间基本热负荷考虑一定的间歇供暖负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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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 JGJ14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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