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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标志与警示装置


7.2.1 标志、说明及使用须知
7.2.1.1 通则
    所有的标志、说明和使用须知应由经久耐用的材料制成,设置在醒目的位置,并且采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同时使用几种文字),字体应清晰、工整。
7.2.1.2 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7.2.1.2.1 下列指令标志和禁止标志应设置在入口附近:
    a)“小孩必须拉住”(见图G.1);
    b)“宠物必须抱着”(见图G.2);
    c)“握住扶手带”(见图G.3);
    d)“禁止使用手推车”(见图G.4)。
    根据需要,可增加标志,例如:“不准运输笨重物品”和“赤脚者不准使用”。
7.2.1.2.2 5.12.2.2.3所述的紧急停止开关应为红色,并在该装置上或紧靠着它的地方标上“停止”字样。
7.2.1.2.3 在维护、修理、检查或类似的工作期间,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处应设置适当的装置拦住未经授权人员。该装置应:
    ——标明“不准靠近”字样;或
    ——采用“禁止通行”标志(参见GB 5768.2-2009)。
7.2.1.3 手动盘车装置的使用说明
    如果有手动盘车装置,在其附近应有操作使用说明,并且应明确地标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运行方向。
7.2.1.4 分离机房、驱动站和转向站入口门上的须知
    在分离机房、驱动站和转向站的入口门上应有固定、明显的标志:
    “机器重地-危险、未经授权人员禁止入内”。
7.2.2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自动启动的特殊指示信息
    对于自动启动式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清晰可见的信号系统,例如:道路交通信号,以便向使用者指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是否可供使用及其运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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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689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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