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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出入口


5.7.1 表面特性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出入口区域(例如:梳齿支撑板和楼层板)应具有一个安全的立足面[梳齿板(见5.7.3)除外],该面从梳齿板齿根部起测量的纵深距离应不小于0.85m(见图2中L1和剖视图X)。
    注:材料和试验方法,参见附录J。
5.7.2 梯级、踏板和胶带的位置
5.7.2.1 自动扶梯梯级在出入口处应有导向,使其从梳齿板出来的梯级前缘和进入梳齿板的梯级后缘应有一段不小于0.8m长的水平移动距离。该距离从L1点(见图2及剖视图X)起测量。
    如果名义速度大于0.50m/s但不大于0.65m/s或提升高度h13大于6m,该水平移动距离不应小于1.2m,该距离从L1点(见图2及剖视图X)起测量。
    如果名义速度大于0.65m/s,该水平移动距离不应小于1.6m,该距离从L1点(见图2及剖视图X)起测量。
    在水平运动区段内,两个相邻梯级之间的高度差最大允许为4mm。
5.7.2.2 自动扶梯从倾斜区段到上水平区段过渡的曲率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名义速度υ≤0.5m/s时,不小于1.00m(倾斜角最大35°);
    ——名义速度0.5m/s<υ≤0.65m/s时,不小于1.50m(倾斜角最大30°);
    ——名义速度υ>0.65m/s时,不小于2.60m(倾斜角最大30°)。
    名义速度不大于0.65m/s时,自动扶梯从倾斜区段到下水平区段过渡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0m,当名义速度大于0.65m/s时该曲率半径不应小于2.00m。
5.7.2.3 胶带式自动人行道从倾斜区段到水平区段过渡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0.4m。
    考虑到两个相邻踏板间的最大允许间隙(见5.3.5),曲率半径总是足够大的,因此,踏板式自动人    行道不必规定曲率半径。
5.7.2.4 倾斜角大于6°的自动人行道,其上部出入口的踏板或胶带在进入梳齿板之前或离开梳齿板之后,应有一段不小于0.4m、最大倾斜角为6°的移动距离。
    对踏板式自动人行道,应具有类似于5.7.2.1所规定的如下水平入口距离:
    离开梳齿板的踏板前缘和进入梳齿板的踏板后缘,应有一段不小于0.4m不改变角度的移动距离。
5.7.2.5 在梳齿板区段应采取措施以保证梳齿和踏面齿槽正确啮合(见5.7.3.3)。
    胶带在该区段应采用适当的方法支撑,例如:滚筒、滚轮、滑板。
    如果因梯级或踏板的任何部分下陷而不能再保证与梳齿板的啮合,一个符合表6的j)规定的安全装置应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该安全装置应设置在每个过渡圆弧段之前,以保证下陷的梯级或踏板在到达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前有足够的距离(见5.4.2.1.3.2和5.4.2.1.3.4规定的制停距离)。该监测装置可监测梯级或踏板的任一位置。
5.7.3 梳齿板
5.7.3.1 通则
    梳齿板应安装在两端出入口处,以方便使用者出入。梳齿板应易于更换。
5.7.3.2 设计
5.7.3.2.1 梳齿板的梳齿应与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齿槽相啮合(见5.7.3.3),在梳齿板踏面位置测量
    梳齿的宽度不应小于2.5mm(见图2中剖视图X)。
5.7.3.2.2 梳齿板的端部应为圆角,其形状应做成使其在与梯级、踏板或胶带之间造成挤夹的风险尽可能降至最低。
    梳齿端的圆角半径不应大于2mm。
5.7.3.2.3 梳齿板的梳齿应具有在使用者离开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时不会绊倒的形状和斜度,如图2中剖视图X所示,设计角β不应大于35°。
5.7.3.2.4 梳齿板或其支撑结构应为可调式的,以保证正确啮合(见图2中剖视图X)。
5.7.3.2.5 梳齿板应设计成当有异物卡入时,梳齿在变形情况下仍能保持与梯级或踏板正常啮合,或者梳齿断裂。
5.7.3.2.6 如果卡人异物后并不是5.7.3.2.5所述的状态,梳齿板与梯级或踏板发生碰撞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自动停止运行[见表6的g)]。
5.7.3.3 梳齿板的梳齿与踏面齿槽的啮合深度
5.7.3.3.1 梳齿板的梳齿与踏面齿槽的啮合深度h8(见图2中剖视图X)不应小于4mm。
5.7.3.3.2 间隙h6(见图2中剖视图X)不应大于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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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689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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