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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扶手装置


5.5.1 通则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两侧应装设扶手装置。
5.5.2 扶手装置的尺寸
5.5.2.1 扶手带顶面距梯级前缘或踏板表面或胶带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h1不应小于0.90m也不应大于1.10m(见图2和图3)。
5.5.2.2 扶手装置应没有任何部位可供人员正常站立。
    如果存在人员跌落的风险,应采取适当措施阻止人员爬上扶手装置外侧。
    为确保这一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应装设防爬装置(见图4中1),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50)mm(见图4中h9),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l5不应小于1000mm,并应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该装置的高度应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并符合b10和b12的规定(见图A.1和图3)。
    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且外盖板的宽度b13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安装阻挡装置(见图4中2)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b14大于125mm时,也应安装这种阻挡装置。该装置应延伸到高度h10
    用于安装上述装置的外露紧固件的头部应是非常规型。
    当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b15大于300mm时,应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见图4中3)。该装置应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见b17),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应大于1800mm,高度h11不应小于20mm。该装置应无锐角或锐边。
    对相邻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b16大于400mm时,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5.5.2.3 扶手装置应能同时承受静态600N的侧向力和730N的垂直力,这两个力均匀分布在扶手带导向系统顶部同一位置1m的长度上。
5.5.2.4 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的扶手装置部分应光滑、齐平。如果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其凸出高度不应大于3mm,且应坚固并具有圆角或倒角的边缘。此类压条或镶条不允许装设在围裙板上。
    沿运行方向的盖板连接处(尤其是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消除勾绊的风险。
    护壁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4mm,其边缘应呈圆角或倒角状。
    在护壁板表面任何部位,垂直施加一个500N的力作用于25c㎡的面积上,不应出现大于4mm的缝隙和永久变形。
    如果采用玻璃做成护壁板,该种玻璃应是钢化玻璃。单层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mm。当采用多层玻璃时,应为夹层钢化玻璃,并且至少有一层的厚度不应小于6mm。
5.5.2.5 两护壁板下部各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垂直于运行方向测量)不应大于其上部对应点间的水平距离。
5.5.2.6 内盖板和护壁板与水平面的倾斜角γ均不应小于25°(见图3)。该要求不适用于直接与护壁板相接的内盖板的水平部分(见图3中b4)。
5.5.2.6.1 水平部分b4(直到护壁板)应小于30mm。
5.5.2.6.2 对于与水平面成倾斜角小于45°的每一块内盖板,沿水平方向测得的宽度b3应小于0.12m(见图3)。
5.5.3 围裙板
5.5.3.1 围裙板应垂直、平滑且是对接缝的。
    注:对于长距离的自动人行道,在其跨越建筑伸缩缝部位的围裙板的接缝处可采取其他特殊连接方法(例如:滑动接头)来替代对接缝。
5.5.3.2 围裙板上缘或内盖板折线底部或围裙板防夹装置(定义见3.1.28)刚性部分的底部与梯级前缘的连线、踏板或胶带踏面之间的垂直距离h2不应小于25mm(见图3)。
5.5.3.3 在围裙板的最不利部位,垂直施加一个1500N的力于25c㎡的方形或圆形面积上,其凹陷不应大于4mm,且不应由此而导致永久变形。
5.5.3.4 对自动扶梯,应降低梯级和围裙板之间滞阻的可能性。为此,应满足下列四个条件:
    a)围裙板的刚度应符合5.5.3.3的规定。
    b)间隙应符合5.5.5.1的规定。
    c)应装设符合下列规定的围裙板防夹装置(见图1):
        1)由刚性和柔性部件(例如:毛刷、橡胶型材)组成;
        2)从围裙板垂直表面起的突出量应最小为33mm,最大为50mm;
        3)在刚性部件突出区域施加900N的力,该力垂直于刚性部件连接线并均匀作用在一块6c㎡的矩形面积上,不应产生脱离和永久变形;
        4)刚性部件应有18mm到25mm的水平突出,并具有符合规定的强度;柔性部件的水平突出应为最小15mm,最大30mm;
        5)在倾斜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前缘连线的垂直距离应在25mm和30mm之间;
        6)在过渡区段和水平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表面最高位置的距离应在25mm和55mm之间;
        7)刚性部件的下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上不小于25°的倾斜角,其上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下不小于25°倾斜角;
        8)围裙板防夹装置边缘应倒圆角。紧固件和连结件不应突出至运行区域;
        9)围裙板防夹装置的末端部分应逐渐缩减并与围裙板平滑相连。围裙板防夹装置的端点应位于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前(梯级侧)不小于50mm,最大150mm的位置;
        10)如果围裙板防夹装置是内盖板的延伸,则5.5.2.6.2的要求同样适用。如果围裙板防夹装置是装设在围裙板上或是围裙板的组成部分,则5.5.3.1的要求同样适用。
    d)围裙板防夹装置下方的围裙板宜采用合适的材料或合适的表面处理方式,以减小其与皮革(湿和干)、PVC(干)和橡胶(干)之间的摩擦系数(试验方法参见附录K)。
5.5.4 扶手转向端
5.5.4.1 包括扶手带在内的扶手转向端,距梳齿与踏面相交线的纵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60m(见图2中L2和l2及剖视图X)。
5.5.4.2 在出入口,扶手带水平部分的延伸长度l3(见图2)自梳齿与踏面相交线(见图2的剖视图X中L2)起不应小于0.30m。
    对于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如果出入口不设置水平段,其扶手带延伸段的倾斜角可与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相同。
5.5.5 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之间的间隙
5.5.5.1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在两侧对称位置处测得的间隙总和不应大于7mm。
5.5.5.2 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位于踏板或胶带之上,则踏面与围裙板下端间所测得的垂直间隙不应大于4mm。踏板或胶带的横向摆动不应在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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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689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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