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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防雷、防火与通风


4.4.1 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4.4.2 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的防雷系统应可靠连接。当采光顶未处于主体结构防雷保护范围时,应在采光顶的尖顶部位、屋脊部位、檐口部位设避雷带,并与其金属框架形成可靠连接;金属屋面可按要求设置接闪器,可采用面板作为接闪器,并与金属框架、主体结构可靠连接。连接部位应清除非导电保护层。
4.4.3 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4.4.4 采光顶或金属屋面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燃烧性能为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采光顶或金属屋面与防火分隔构件间的缝隙,应进行防火封堵。
4.4.5 防烟、防火封堵构造系统的填充材料及其保护性面层材料,应采用耐火极限符合设计要求的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封堵构造系统应具有密封性和耐久性,并应满足伸缩变形的要求;在遇火状态下,应在规定的耐火时限内,不发生开裂或脱落,保持相对稳定性。
4.4.6 采光顶的同一玻璃面板不宜跨越两个防火分区。防火分区间设置通透隔断时,应采用防火玻璃或防火玻璃制品,其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
4.4.7 对于有通风、排烟设计功能的金属屋面和采光顶,其通风和排烟有效面积应满足建筑设计要求。通风设计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自然通风可采用气动、电动和手动的可开启窗形式,机械通风应与建筑主体通风一并考虑。

条文说明
4.4.2 采光顶和金属屋面是附属于主体建筑的围护结构,其金属框架一般不单独作防雷接地,而是利用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与建筑本身的防雷设计相结合,因此要求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连接,并保持导电通畅。压顶板体系(避雷带)应与主体结构屋顶的防雷系统有效的连通。金属屋面可按要求设置接闪器,也可以利用其面板作为接闪器。
4.4.4 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的文件精神:“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制定本条文。
4.4.6 为了避免两个防火分区因玻璃破碎而相通,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因此同一玻璃面板不宜跨越两个防火分区。采光顶用防火玻璃主要包括单片防火玻璃,以及由单片防火玻璃加工成的中空、夹层玻璃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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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JGJ25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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