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2.4 施工图设计
12.4.1 施工图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2 平面图、现状平面图,顶棚平面图,设备、设施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详图、大样图;
3 主要装饰材料表或主要材料样板;
4 配套的设备、设施设计图;
5 工程预算书。
12.4.2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内容和范围;
2 设计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协议书等);
3 依据的设计标准规范;
4 装饰装修设计样式的说明;
5 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维护状况的说明;
6 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环保质量的要求;
7 装饰装修材料规格和质量的要求;
8 施工工艺和质量的要求;
9 设备、设施深化设计的说明;
10 图纸中特殊问题的说明;
11 引用相关图集的标注。
12.4.3 施工图的平面图应包括平面布置图、顶棚平面图、设备设施布置图、地面铺装图、索引图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明原建筑室内外墙体、门窗、管道井、楼梯、平台、阳台等位置,并应标注装饰装修需要的尺寸;
2 应标明固定家具、隔断、构件、陈设品、厨房家具、卫生间洁具、照明灯具以及其他固定装饰配置和饰品的名称、位置及必要的定位尺寸,尺寸可标注在平面图内;
3 应标明的轴线编号,并与原住宅建筑设计图纸轴线编号相符,并标明轴线间尺寸、总尺寸及装饰装修需要的室内净空的定位尺寸;
4 宜标注装饰门窗的编号及开启方向,标明家具的橱柜门或其他构件的开启方向和方式;
5 应标注楼地面、主要平台、厨房、卫生间等地面完成面及有高差处的设计标高;
6 宜标明设备、设施的位置、尺寸及有关安装工艺;
7 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12.4.4 地面装修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注地面装修材料的种类、拼接图案、不同材料的分界线;
2 应标注地面装修标高和异形材料的定位尺寸、施工做法;
3 宜标注地面装修嵌条、台阶和梯段防滑条品种、定位尺寸及做法。
12.4.5 索引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间形状复杂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可单独绘制索引平面图;
2 索引平面图宜注明立面、剖面、局部大样和节点详图的索引符号及编号,必要时可用文字说明索引位置。
12.4.6 顶棚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平面图的形状、大小、尺寸相对应;
2 批量的新建住宅应标明墙体的主要轴线编号,并应与原住宅建筑设计图纸中的轴线编号相符,还应标注轴线间尺寸和总尺寸;
3 应标明墙体、管道井和楼梯等位置;
4 应标明顶棚造型、天窗、构件,标明装饰垂挂物及其他装饰配置和饰品的位置,标注顶棚的标高、定位尺寸、材料种类和做法;
5 应标明灯具、发光顶棚、灯具开关的位置和空调风口等设备、设施的位置,标注定位尺寸、材料种类、产品型号、灯具型号规格、编号及做法;
6 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12.4.7 立面图应画出需要进行装饰装修的各空间的立面,无特殊装饰装修要求的立面可不画立面图,但应在施工图说明或图纸中说明。
12.4.8 立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注立面设计部位两端的总尺寸和局部的分尺寸,平面图中有轴线编号的宜标注立面范围内的轴线编号;
2 应标明立面左右两端的内墙线,标明装修后上下之间的地面线、顶棚线;
3 宜标注顶棚剖切部位的定位尺寸及其他相关尺寸,标注地面线标高、顶棚线标高;
4 应标明墙面、柱面、门窗、固定隔断、固定家具及需要标明的陈设品位置,并宜标注其定位尺寸;
5 宜标注立面和顶棚剖切部位的装饰装修材料图例、材料分块尺寸、材料拼接线和分界线定位尺寸等;
6 宜标明立面上的灯饰、电源插座、通信和电视信号插孔、空调控制器、开关、按钮、消火栓等设备、设施的位置,标注定位尺寸、设备、设施的种类、产品型号、编号,以及安装工艺等;
7 对需要特殊或详细表达的部位,可单独绘制其局部立面大样,并标明其索引位置;
8 宜用展开图表示弧形立面、折形立面;
9 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12.4.9 剖面图宜有墙身构造的剖面图和各种局部剖面图。
12.4.10 剖面图应标明剖切部位构造的构成关系,并应标注详细尺寸、标高、材料、品种、连接方式和工艺。
12.4.11 大样图应索引平面图、顶棚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中某些需要更加清晰表达的部位,并应绘制大比例图样。
12.4.12 节点详图应索引需要详细表达的剖切部位,并应绘制大比例图样。节点详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标明节点处原有的构造中基层材料、支撑和连接材料及构件、配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应标明基层、面层装饰材料的图例,应标注材料、构件、配件等的详细尺寸、产品型号、工艺做法和施工要求;
2 可标明设备、设施的安装方式,应标明收口和收边方式,并应标注其详细尺寸和做法;
3 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节点名称和制图比例。
12.4.13 主要装饰材料表应有材料名称、规格,或根据合同的要求提供相应内容。
12.4.14 设备、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设施设计的深度应与设备、设施各专业的制图标准和设计文件深度规定一致;
2 设备、设施的设计应与装饰装修设计协调配合,图中标明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应与装饰装修设计图中的位置一致;
3 装饰装修中,设备、设施设计图中标明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0.4节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12.4.1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特点和工程的实际需要规定了施工图设计的内容。
12.4.2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是施工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特点和施工管理需要作本条文的规定。
12.4.3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特点和工程需要,本条文对施工图设计中的平面图作了规定。
1 标明原建筑室内外墙体、门窗、管井、楼梯、平台、阳台等位置,标注装饰装修需要的尺寸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客观依据。
2、3 批量的新建住宅和低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对配置和饰品标明必要的定位尺寸,标明主要配置和饰品的名称,但无需有定位尺寸。尺寸标注在平面图内既可方便读图又便于
12.4.4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特点和工程需要,本条文对施工图设计中的地面装修图作了规定。
1 材料种类,可只标注品种、等级。不标注品牌。
2 异形材料的定位尺寸可用网格法绘制。参见本规范第8.0.3条。
12.4.8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特点和工程需要,本条文对施工图设计中的立面图作了规定。
1 在平面图中有轴线编号的应标注立面范围内的轴线编号,而平面图中没有轴线编号的就无需标注。
4 本条文规定应标明相关立面及在其中的装饰物的位置及其必要的定位尺寸,而对于无尺寸定位意义的装饰物,可不标明定位尺寸。
6 本条规定了与装饰装修相关设施的标注内容和要求。
8 展开图的画法可参见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中的制图要求。
12.4.9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特点和工程需要,本条规定了剖面图的内容。
12.4.12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特点和工程需要,本条规定了节点详图绘制的要求。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套内空间
- 4.1 一般规定
- 4.2 套内前厅
- 4.3 起居室(厅)
- 4.4 卧室
- 4.5 厨房
- 4.6 餐厅
- 4.7 卫生间
- 4.8 套内楼梯
- 4.9 储藏空间
- 4.10 阳台
- 4.11 门窗
- 5 共用部分
- 6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7 无障碍设计
- 8 细部
- 9 室内环境
- 9.1 采光、照明
- 9.2 自然通风
- 9.3 隔声、降噪
- 9.4 室内空气质量
- 10 建筑设备
- 10.1 给水排水
- 10.2 采暖、通风与空调
- 10.3 电气
- 10.4 智能化
- 11 安全防范
- 11.1 消防安全
- 11.2 结构安全
- 12 设计深度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方案设计
- 12.3 初步设计
- 12.4 施工图设计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