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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消防安全
11.1.1 住宅室内各部位采用的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和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和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11.1.2 胶合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相关规定进行阻燃处理。
11.1.3 厨房、卫生间等空间内靠近热源部位应采用不燃、耐高温的材料。灶具与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瓶应有不小于1.0m的安全距离。
11.1.4 当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电器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性装饰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的构造措施。
11.1.5 管道穿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穿孔处缝隙。采暖管道通过可燃材料时,其距离应大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将两者隔离。
11.1.6 采用隔墙重新分隔室内空间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和自动灭火喷水头的位置及数量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规定。
11.1.2 胶合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相关规定进行阻燃处理。
11.1.3 厨房、卫生间等空间内靠近热源部位应采用不燃、耐高温的材料。灶具与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瓶应有不小于1.0m的安全距离。
11.1.4 当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电器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性装饰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的构造措施。
11.1.5 管道穿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穿孔处缝隙。采暖管道通过可燃材料时,其距离应大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将两者隔离。
11.1.6 采用隔墙重新分隔室内空间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和自动灭火喷水头的位置及数量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规定。
条文说明
11.1.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对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作了规定,其中住宅室内各部位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见表3和表4中的有关规定。
11.1.2 胶合板是易燃材料,涂覆一级饰面型防火涂料后可作难燃型材料,有较好的防火作用。
11.1.3 实验论证,厨房、卫生间热源的辐射距离大概在600mm~800mm左右,1.00m之外基本上等同于室温,故本条文规定厨具位置与煤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瓶保持1.00m以上的安全距离。
11.1.4 电气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特别是一些工作时会产生高热量的灯具,都有可能产生火花引燃可燃物,因此这些电气设备在靠近可燃性装修材料时必须采取隔热、散热构造措施。
11.1.5 管道穿墙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密封缝隙,主要是为了避免发生火灾时火焰或烟气通过缝隙窜入相邻空间,扩大灾害。此外,实验论证,采暖管道表面温度可达65℃以上,如长时间靠近可燃物可能导致火灾,故应采用不燃材料隔断或保持一定的距离。
11.1.6 原有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和自动灭火喷水头的位置和数量在建筑设计中相关规定要求已确定,如房间重新分隔就可能改变或破坏原有的防火设施,导致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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