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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自然通风
9.2.1 装饰装修不应减少窗洞开口的有效面积或改变窗洞开口的位置。
9.2.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应在自然通风处设置遮挡通风的隔断、家具、装饰物或其他固定设施。
9.2.3 当既有住宅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的方式改善空气质量。
9.2.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应在自然通风处设置遮挡通风的隔断、家具、装饰物或其他固定设施。
9.2.3 当既有住宅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的方式改善空气质量。
条文说明
9.2.1 在室内装饰装修中,有些在原住宅建筑空间中增加不少装修内容,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对自然通风的规定,如:(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2)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9.2.3 新建住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对住宅的自然通风的规定执行。既有住宅中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的,可采用机械通风的方式改善空气质量。
9.2.3 新建住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对住宅的自然通风的规定执行。既有住宅中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的,可采用机械通风的方式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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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套内前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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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 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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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7 无障碍设计
- 8 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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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采光、照明
- 9.2 自然通风
- 9.3 隔声、降噪
- 9.4 室内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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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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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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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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