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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玻璃
3.4.1 采光顶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4.2 采光顶用中空玻璃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 1194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应依据节能要求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12mm。
2 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一道密封胶宜采用丁基热熔密封胶。隐框、半隐框及点支承式采光顶用中空玻璃二道密封胶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
3.4.3 夹层玻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GB 15763.3中规定的Ⅱ-1和Ⅱ-2产品要求。夹层玻璃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的厚度不应小于0.76mm。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聚乙烯甲基丙烯酸酯胶片(离子性胶片),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 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应依据节能要求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12mm。
2 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一道密封胶宜采用丁基热熔密封胶。隐框、半隐框及点支承式采光顶用中空玻璃二道密封胶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
3.4.3 夹层玻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GB 15763.3中规定的Ⅱ-1和Ⅱ-2产品要求。夹层玻璃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的厚度不应小于0.76mm。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聚乙烯甲基丙烯酸酯胶片(离子性胶片),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4.4 采光顶钢化玻璃应采用均质钢化玻璃。
3.4.5 当采光顶玻璃最高点到地面或楼面距离大于3m时,应采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且夹胶层位于下侧。
3.4.6 玻璃面板面积不宜大于2.5㎡,长边边长不宜大于2m。
条文说明
3.4.1 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包括《平板玻璃》GB 11614、《半钢化玻璃》GB/T17841、《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GB15763.1、《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GB 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GB 15763.3、《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4部分:均质钢化玻璃》GB 15763.4、《镀膜玻璃 第1部分 阳光控制镀膜玻璃》GB/T 18915.1、《镀膜玻璃 第2部分 低辐射镀膜玻璃》GB/T 18915.2等标准。
3.4.2 中空玻璃第一道密封胶应用丁基热熔密封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空玻璃用丁基热熔密封胶》JC/T914的规定。不直接承受紫外线照射且不承受荷载的中空玻璃第二道密封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C/T486的规定;隐框、半隐框及点支承式采光顶用中空玻璃直接承受紫外线照射且承受荷载,因此其第二道密封胶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需要注意点支式玻璃孔边处二道密封胶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3.4.3 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GB15763.3中对夹层玻璃的霰弹冲击性能提出要求,采光顶应采用II-1和II-2级别的产品。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仍然是幕墙、采光顶夹层玻璃胶片应用的主流产品,工程应用经验较多,可靠性好,但厚度不应小于0.76mm。由于结构、节能设计要求,已经有许多高强型、复合型、功能型胶片在工程中得到应用。本规程允许这些新材料和新工艺,但其力学性能(胶片与玻璃的粘结强度)必须保证,且符合设计要求。
3.4.4 单片钢化玻璃、钢化中空玻璃存在自爆的危险,近年来采光顶钢化玻璃自爆事件频发,有些造成一定损失,因此采光顶用钢化玻璃须经过均质处理,即为均质钢化玻璃,降低玻璃的自爆率,提高采光顶的安全性。
3.4.5 本条为安全规定,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基本一致。一些重点工程,在人流比较密集的采光顶下侧采取构造措施(如不锈钢丝网),防止玻璃破裂后整体脱落。
3.4.6 采光顶玻璃面积过大,在重力作用下玻璃变形可能形成“锅底”导致积水;工程应用经验还表明,玻璃面积过大,还会使玻璃的破裂率升高,降低了采光顶的安全性。因此玻璃面板面积不宜大于2.5㎡。如果确有可靠技术措施,玻璃面积可适当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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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钢材及五金材料
- 3.4 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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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金属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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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硅酮结构密封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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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聚碳酸酯板
- 9.8 光伏系统
- 9.9 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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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 11.2 检查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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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金属屋面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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